[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供)

  

  青保监发〔2008〕105号

   

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快青海省农村保险业务发展,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农村保险营销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精神,青海保监局制定了《青海省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青海省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的长效机制,拓宽农村保险市场的销售渠道,促进“三农”保险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保险营销员是指户口和居住地在青海省境内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受一家保险机构委托或隶属于一家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并在该区域内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城镇的保险营销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保险营销员实施“考试为主,授予为特例”的资格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农村保险营销员必须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

  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保险业务活动。

  鼓励农村保险营销员参加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取得《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第六条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授予,二是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

  一、直接授予

  第七条申请直接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低于四十周岁,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

  度;

  (二)有青海省境内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农村户口,并在

  当地有固定住所;

  (三)至少参加过两次以上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四)有归属管理的农村保险服务机构;

  (五)岗前培训达80小时以上,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六)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有一定管理经验、威信较高。

  第八条农村保险营销员直接授予制度遵循“逐级审核,层层上报”的原则,具体授予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凡符合授予条件,拟申请青海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人员,应按要求向所属保险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直接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情况说明;

  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村委会提供的定居及品行表现证明;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二)农村保险服务机构申请

  农村保险服务机构应对申请授予人员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向省级机构提出拟代为申请的请示,连同个人申请材料及以下材料一并提交省级机构:

  1、申请直接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人员基本情况明细表;

  2、岗前培训及保险职业道德培训记录;

  3、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4、拟由农村保险营销员销售的保险产品目录。

  (三)省级机构申请

  省级机构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授予比例等因素,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筛选,择优上报青海保监局。

  第九条省级机构申请授予《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代为申请资格授予的请示文件;

  (二)申领《资格证书》的农村保险营销员明细表(一式三份);

  (三)农村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四)农村保险营销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五)村委会提供的定居及品行表现证明;

  (六)保险机构进行岗前培训及保险职业道德培训记录;

  (七)拟由农村保险营销员销售的产品目录;

  (八)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九)青海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青海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的决定。

  第十一条青海保监局每年直接授予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人数不超过青海省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的2%,累计直接授予且仍在从业的人数不超过青海省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的10%。

  二、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采取电子化考试和纸质考试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相关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由其所属保险机

  构省级分公司统一组织报名。

  第十五条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青海省境内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农村户口,并在

  当地有固定住所;

  (三)有归属管理的农村保险服务机构;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保险营销员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和户口簿复印件(1份);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四)亲笔署名无不诚信行为的声明。

  保险机构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自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资格证书》的领取、发放、登记、回收等管理工作,并负责接收农村保险营销员提出的《资格证书》换、补发申请。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

  第二十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归属的农村保险服务机构;

  (二)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三)无欺诈行为及重大金融保险从业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刑事处罚;

  (四)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行为。

  第二十一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资格证书》;

  (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三)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五)亲笔署名无第二十条第(三)、(四)款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有事实证明从事或者涉及其他不诚信或不正当的活动,不适合从事保险产品销售职业的。

  第二十三条《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毁损影响使用的,持证人可申请补发,并提交在青海保监局指定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被毁损的证书原件。

  第二十四条《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海保监局予以注销,由保险公司负责收回并交至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一)取得《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迁移出原户口和住所地;

  (三)因欺诈和严重的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四)离开农村保险服务机构;

  (五)青海保监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各保险公司应向取得《资格证书》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发放《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农村保险营销员持有《展业证》方可销售保险产品。

  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七条农村保险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应主动向投保人出示身份证、《资格证书》和《展业证》。

  第二十八条办理《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农村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注销、收回其《展业证》,并交至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

  (二)持有的《资格证书》失效或被注销的;

  (三)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

  第三十条《展业证》遗失或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在青海保监局指定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被毁损的证书原件。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村保险营销员只能为一家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

  第三十二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其住所所在乡镇以下农村地区销售保险产品。

  第三十三条农村保险营销员在进行产品销售及其相关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六)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七)利用行政权力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八)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九)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一)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二)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三)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四)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五)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六)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八)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十九)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一)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利益、保险行业形象及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农村保险营销员不得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

  第三十五条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和严格落实农村保险营销员业务100%回访制度。

  第五章后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各保险公司应对本机构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进行保险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农村保险营销员上岗后应当每年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三十七条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农村保险营销员个人管理档案,详细反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取得、培训和从业行为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保险公司要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杜绝欺诈、跨区域展业、超权限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农村保险市场秩序。

  第三十九条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青海保监局书面报告本公司上年度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及业务开展情况。

  第四十条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保险公司,青海保监局将追究相关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农村保险营销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青海保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领取、补发和换发《资格证书》、《展业证》应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海保监局2005年9月23日下发的《青海省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青保监发[2005]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农村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申请表》.doc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