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保监发〔2007〕147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保监发[2002]45号)及青海保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保监发〔2005〕122号)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就涉及保险业的重大事故、突发或重要事件等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报告。但就目前执行的情况看,个别公司对此未给予足够重视,存在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现象。为此,现就进一步落实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重大保险合同纠纷、众多保户非正常退保或涉及保险业的重大事件。
(二)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重大赔案。
(三)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四)保险机构中心支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伤亡事故或保险从业人员群死群伤事故。
二、报告标准
(一)关于重大保险合同纠纷、非正常退保或重大事件的报告标准。
1、因发生保险合同纠纷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集体上访、群众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和保险机构及其他重要场所的事件。
2、众多客户非正常要求退保。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二)关于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或重大赔案的报告标准。
1、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被保险人5人以上死亡或预计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死亡不足5人,预计财产损失不足500万元,但灾情、案情重大的。
2、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保险机构3人以上死亡或以预计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死亡不足3人,预计财产损失不足100万元,但灾情、案情重大的。
3、其他重大赔案。
(三)关于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告标准。
1、涉案100万元以上的刑事案件。
2、涉案1000万元以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3、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案件。
4、涉枪、爆炸、绑架、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
5、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重大失、泄密事件。
6、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刑事拘留或被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双规”措施审查。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大的案件。
(四)保险机构中心支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伤亡事故或保险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报告标准。
1、保险机构中心支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死亡。
2、造成保险从业人员2人以上死亡的案件和事故。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伤亡事故。
三、报告程序
(一)各保险分支机构发生紧急重大情况时,要向总公司和青海保监局报告,特别紧急情况可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青海保监局接报后,将及时上报保监会。
四、报告方式
一般情况下,各保险机构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应以书面形式传真青海保监局值班室,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时,可先以电话作口头报告,然后以书面形式补报。青海保监局接报后,将及时报告保监会。
五、报告要求
(一)报告要及时。各保险机构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后,必须于事件发生24小时内报青海保监局,青海保监局须在接报后12小时内报保监会。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时,必须于6小时内报告,报告内容不够详尽的,要在12小时内续报。
(二)报告要客观准确。发生紧急重大情况时,要按照事件的本来面目报告,不能夸大或缩小,更不能隐匿不报。
(三)报告的要素要齐全。要将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要素搞清,并尽量将已经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事态发展的预测等进行汇总分析,文字要简洁明了,力戒模糊、空洞、冗长。
六、联系方式
青海保监局值班室联系电话:(0971)6108860
青海保监局值班室传真:(0971)6109909
青海保监局值班手机:13709762352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