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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寿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供)

  

  青保监发〔2008〕122号

   

辖内各人寿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青海省寿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寿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促进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自评工作。

  二、各公司应由一名总经理室成员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同时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请于7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青海保监局,相关人员变动时要及时报告。

  三、养老保险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联系人:唐瑞蓉

  联系电话(传真):6104686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寿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青海省寿险公司业务风险的监测、完善寿险机构评议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寿险公司增强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青海保监局在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自评的基础上,通过采集、整理、分析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开展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估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并对不同风险水平的分支机构划分类属,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方法。

  第三条 分类监管的类属评定由青海保监局按本办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专项评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是指在青海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

  第五条 实施分类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监管原则。实施分类监管工作以风险监管为核心,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寿险公司的风险,按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促进寿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性原则。分类监管范围应覆盖青海省辖区内所有寿险公司,涉及到寿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三)公正性原则:在全辖各寿险公司间实行统一的测评标准和测评流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各项业务指标和经营管理指标进行评价,科学划分监管类别。

  第六条寿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包括信息收集与整理、对寿险公司进行测评、按测评结果划分属类、分类监管措施的实施四个阶段。

   

  第二章寿险公司评议程序及分类方法

   

  第七条青海保监局对辖内寿险公司建立分类监管档案,记载各公司各时期各方面的监管信息。

  第八条分类监管的类属评定以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能力、经营效益、队伍建设、经营行为以及内部控制有效性五个方面为基础,根据定性、定量的评议指标分析反映风险的重要程度和客观度,确定指标的不同权重,经过规定程序的指标分值评定和加权汇总,得出各寿险公司分类监管指标评分。

  第九条每年3月底前,寿险公司对本公司的业务发展水平、管理能力水平、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三个指标根据《青海省寿险公司综合评议指标表》对应的指标进行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我评分。4月底前青海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完成对寿险公司上报材料的复核、抽查工作,并将核实后的信息整理记入分类监管档案。

  第十条青海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根据对各寿险公司分类监管档案信息的分析,出具对各寿险公司的年度监管报告,年度监管报告包括《青海省寿险公司综合评议指标表》及书面说明两部分。

  第十一条青海保监局成立分类监管综合评议委员会,以《青海省寿险公司综合评议指标表》及说明为基础,综合各类信息和意见后对各寿险公司分类监管指标分值做出进一步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各寿险公司的类属。

  第十二条青海保监局根据寿险公司综合评议得分情况确定其类属。分类监管类属分为A、B、C三类。

  A类:综合评议得分85 分(含)以上。公司经营稳健,管理水平较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B类:综合评议得分65-85分。公司经营基本正常,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但存在风险隐患或违规情况。

  C类:综合评议得分65分以下。公司经营中有明显的管理漏洞,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

  开业不满一年的公司不参加类属评定。

   

  第三章分类监管评议指标

   

  第十三条分类监管评议指标包括业务发展水平、管理能力水平及内部控制有效性三类指标。其中,业务发展水平包括业务发展能力、经营效益两个方面的内容,管理能力水平包括队伍建设,经营行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业务发展能力、经营效益为定量指标,队伍建设、经营行为为定性与定量结合指标,内部控制有效性为定性指标。

  第十四条业务发展能力指标在于反映寿险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包括标准保费增长率、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等3项指标。

  第十五条经营效益指标在于反映寿险公司业务发展的质量与成果,主要包括退保率、团体业务保费13个月的持续率、团体业务保费25个月的持续率、个人业务13个月保费继续率、个人业务25个月保费继续率、个人业务新单折标率、承保费用率、短期险赔付率、每元保费现金净流量等9项指标。

  第十六条队伍建设指标在于反映寿险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对风险的管理能力。定性评议指标包括管理层素质、员工综合素质;定量评议指标包括员工学历状况、专业技术资格状况、营销员持证率、员工离司率、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等5项指标。

  第十七条经营行为指标在于反映寿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定性评议指标包括寿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制度及有效性和监管政策执行力;定量指标包括违规指数与投诉指数2项指标。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有效性指标在于反映寿险公司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方面的风险。对该项指标的评议主要以依据《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对寿险公司做出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十九各项评议指标分别设置一定的标准分值,根据测评的实际得分确定被评保险机构综合评议总分,寿险公司业务发展水平、管理能力水平及内部控制有效性三类指标的权重分别为40%、40%及20%,满分为100分。(《青海寿险公司综合评议指标表》及各指标分值附后)

  第二十条如发生指标增减或调整评分标准,由青海保监局另行通知。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监管类属级别是规划监管工作和配置监管资源的重要依据。青海保监局对不同类属级别的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监管。

  (一)A类公司:报告性监管。实施常规报告性监管,并对该类机构在业务拓展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为其发展提供便利。

  (二)B类公司:关注性监管。除常规报告性监管外,辅以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一是要求其每半年向青海保监局汇报发展状况;二是对主要负责人定期进行监管谈话,就其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所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提示和警告。

  (三)C类公司:重点监管。根据风险状况及违规情况确定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规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经营情况陈述制度。要求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由主要负责人向青海保监局汇报整改情况,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在一定期限内经营管理状况仍无改善的,采取建议上级公司撤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延缓或拒绝受理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于开业不满一年的公司,开业当年为重点督导期,侧重监管法规教育和风险提示,要求指导、督促该类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执行力,并开始建立分类监管信息档案。

  第二十三条青海保监局定期将分类监管意见向被评议保险机构反馈,并视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在行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未经青海保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保险机构综合评议得分及级别评定结果。凡违反规定,擅自公布评定结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定量指标计算公式

  1、标准保费增长率=(本年标准保费-上年标准保费)÷上年标准保费 ×100%

  2、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 ×100%

  3、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 ×100%

  4、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5、团体业务保费13个月的持续率=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之团体长期险保单于生效后第13个月仍然有效的保费收入÷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之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100%

  6、团体业务保费25个月的持续率=评估期前二年度生效之团体长期险保单于生效后第25个月仍然有效的保费收入÷评估期前二年度生效之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100%

  7、个人业务13个月保费继续率=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之长期险新单于生效后第13个月的实收保费(含附加险)÷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之长期险新单保费收入(含附加险)×100%

  8、个人业务25个月保费继续率=评估期前二年度生效之长期险新单于生效后第25个月的实收保费(含附加险)÷评估期前二年度生效之长期险新单保费收入(含附加险)×100%

  9、个人业务新单折标率=个人业务新单标准保费÷个人业务新单保费收入×100%

  10、承保费用率=(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分保费用支出 +佣金支出-摊回分保费用)÷本期自留保费×100%

  11、短期险赔付率=(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收入)÷(短期险自留保费-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100%

  12、每元保费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保费收入×100%

  13、学历状况=(研究生人数×5+本科人数×4+大专人数×2)÷员工总数

  14、专业技术资格状况=(高级技术资格人数×5+中级技术资格人数×3+初级技术资格人数×1)÷员工总数

  15、营销员持证率=持证营销员人数÷营销员总数×100%

  16、员工离司率=评估期离司员工人数÷[(期初员工数+期末员工数)/2]

  17、营销员13月留存率=(估期前一年度入司的营销员在入司后第13个月后仍然留存的人数÷评估期前一年度入司的营销员人数)×100%

  18、违规指数=评估期内寿险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次数×10+评估期内寿险公司受到责令予以撤换、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处罚次数×10+评估期内寿险公司受到1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次数×7+评估期内寿险公司受到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次数×5+评估期内寿险公司受到警告次数×3+评估期内寿险公司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所收保费、责令转回财产处罚次数×3+评估期内受到通报批评次数×2+评估期内受到监管意见书或监管谈话次数×1

  19、投诉指数=[(投诉件数/总投诉件数)÷(保费收入/总保费收入)] ×100%

  第二十六条 定性指标

  1、管理层素质

  评议内容:(1)管理层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2)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业务水平;(3)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4)管理层的稳定性和团结协作;(5)管理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2、员工综合素质

  评议内容:(1)员工是否认同企业核心价值观,熟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2)是否熟悉行业职业道德的规范并确知职业道德标准和违规行为界限及后果;(3)是否了解岗位职责,胜任岗位要求;(4)是否具有遵章守纪守法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5)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3、依法合规经营制度及其有效性和监管政策的执行力

  评议内容:(1)公司是否在已制定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体系中充分体现遵循所有法律法规的要求;(2)经营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是否配合监管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海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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