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保监发〔2008〕145号
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各保险机构的管理,及时掌握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动向及外出情况,合理安排保险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建立保险机构相关工作事项事前报告制度,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外出的,必须在外出前3个工作日内向青海保监局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出事由、地点、时间、期限,外出期间指定负责公司全盘工作的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外出期间公司内部工作安排情况等。同时,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移动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开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手机号码的,必须在书面报告中进行说明,确保外出期间联系畅通。返回后,要及时向青海保监局进行口头报告。
二、各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中,需要向省委、省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争取相关各部门对保险业务给予支持与配合的,由各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及时向青海保监局进行报告,并由青海保监局统一扎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各机构推动相关保险工作。
二OO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