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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遏制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供)

  

青保监发〔2009〕1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规范各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收取保费业务的管理,严厉打击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遏制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8〕11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要加大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控力度。结合保监会加强应收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把委托保险中介机构收取保费的风险管控作为中介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风险监测。在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中应注明保费结转期限,及时催收逾期未交保费,完善内控制度和外部合同,形成长效机制,化解风险隐患。
  二、各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法律法规,设立代收保费账户和客户资金专用账户。各保险公司应指导督促保险代理机构做好代收保费账户和客户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工作,规范保费代收和交付行为,按期履行合同,防止最初的违规违约行为逐步演变为触犯刑事法律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各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不能以委托代理机构收取的保费未到账为由,拒绝承担保险合同义务,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
  四、各保险公司要强化对中介业务的监测预警,及时查找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青海保监局上报。
  五、青海保监局将对中介业务管控不力、引发或者纵容挪用侵占保费行为、以中介机构收取保费未到账为由拒绝承担保险合同义务的保险公司和挪用、截留保费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查处。对恶意挪用侵占保费,涉嫌经济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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