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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供)

  

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日,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已联合下发《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0〕17号),规定2010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比例为2%,并规定各保险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提取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账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在交强险保险单相应栏目中打印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金额。

二、各保险机构应于2010年4月10日前,按一季度交强险保费收入补提救助基金,并对应缴纳的救助基金单独核算,待我省救助基金特设账户开立后,及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救助基金特设账户。

三、2010年4月1日起,各公司应采取跟单计提或按月一次汇总计提的方式对应缴纳的救助基金进行核算。计提的救助基金列入交强险专属费用。应缴纳的救助基金暂在“应缴救助基金”或其他类似账户明细核算。

四、我省救助基金特设账户开立后,按规定执行救助基金的计提和划转。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交强险救助基金通知

抄送:本局局长、副局长,档

编录:孙浩 校对:吉桂军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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