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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使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承运人对司乘人员在道路旅客运输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因此,你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主席令2005年第4号)第六条第(三)项:“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停止经营使用。”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于文到之日起停止使用该附加条款。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保险监管产品管理通知

抄送: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本局局长、副局长,档

编录:孙浩 校对:李天然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办公室 2010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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