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要求,加强意外险业务的销售管理,对达不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销售,直至单证、出单、销售、财务、查询和产品管理等方面均达到《标准》要求。对于部分卡折式意外险业务,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过渡期内对其出单管理和销售管理系统和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在2010年7月1日前达到《标准》要求。
二、以汇交件形式出单的学平险和旅意险业务,应确保每位被保险人有单独的保单号,且必须向每位投保人出具单独的保险单。销售乘意险产品时,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在出单系统中录入被保险人身份信息:(1)通过第二代身份证电子认证功能自动录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2)根据投保人手工填写的被保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及时录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通过摄像等方式获取被保险人影像信息的,只能作为上述方式的辅助手段。销售航意险产品时,必须向每位投保人出具保单,对于仅通过售票系统在电子客票中显示相关保险信息的,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各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业务,应及时停止销售,积极整改。青海保监局目前正组织人力对部分公司意外险业务开展专项检查,对于整改不力、存在问题的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保险监管兼业代理注销通知
抄送:本局局长、副局长,档
编录:孙浩 校对:彭志强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