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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银保业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供)

  

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农发行青海省分行、省邮政储蓄银行、省农信社、青海银行,辖内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积极防范市场风险,切实转变监管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按照“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现将2010年青海省银保业务工作要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深入推进“省对省、五统一”

五个统一,即统一谈判、统一结算、统一价格、统一产品、统一销售激励。各机构应提高认识,遵循着眼长远、相互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和银行代理双方的经营行为。目前“省对省,五统一”工作已在西宁地区全面展开,但在西宁以外的地区还未全面展开,各机构应积极推进这些地区的“省对省,五统一”工作,不断规范银保业务中手续费支付和业务激励等问题,净化我省银保业务发展环境,推动银保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整治销售误导

(一)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各寿险公司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等要求在承保前向投保人进行投保提示,在承保后按规定时限对投保人进行回访,严格防范销售误导风险。各代理银行要积极配合寿险公司实施投保提示,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准确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在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

(二)规范销售管理

各机构要统一使用保险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省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擅自印制保险宣传资料。

(三)规范客户回访

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监会和我局相关要求,确保新单百之分百有效回访。代理银行应对保险公司的客户回访工作予以必要的配合。

(四)完善客户服务

应切实改进保险服务,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并妥善处理客户信访投诉。当前特别要重点防范由于销售误导、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客户预期等原因导致的大规模集中退保风险,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退保实时监测,开展风险排查防化工作。

三、加强培训

各寿险公司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银行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包括银行柜员、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客户经理等进行经常性的培训。要注重根据市场和环境的变化,不断提高培训内容的全面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性,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强化内部管控

各公司要不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各公司应制定合法、科学、有效地中介业务管理制度,设置专门岗位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完整的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二是各寿险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万能保险,要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制度,对分红险也要逐步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制度;三是各公司应加强对银保业务的盈利性分析,实现银保业务的独立核算,及时准确反映银保业务的盈利状况。

五、加强合作

各寿险公司和代理银行要树立科学的发展合作理念,在业务合作上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各寿险公司和各代理银行要正确认识业务规模和业务质量的关系,要不断优化银保业务结构,加大银保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适合银保渠道的产品。代理银行要充分利用分销渠道优势和金融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长期养老、风险保障在内的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六、加强市场行为监管

青海保监局将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建立监管联系与联动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检查等形式加强银保业务的联合监管。注重对保险公司和银行兼业代理机构的同查同处,对银行兼业代理机构检查中发现涉及保险公司的问题,和对保险公司检查中发现的涉及银行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的线索,都将开展延伸检查。对于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保险中介银保业务发展要点通知

抄送:本局局长、副局长,档

编录:孙浩 校对:张碧华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办公室 2010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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