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内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格尔木营业部,各保险行业协会:
自保监会2008年70号文件下发以来,辖内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明显减少,但在近期开展的市场调研中也发现,财产险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保证辖内财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条款费率执行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特别是团体意外险业务、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等非车险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非车险条款费率审批报备的规定,严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要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严禁恶性无序的价格竞争。各公司务必加强对批单退费、应收保费及费用支出的管理,严禁以虚假批单退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支付回扣、进行商业贿赂。(保监产险〔2007〕400号)
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的,应当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实施前,由省分公司向青海保监局申报审批和备案的地方性条款费率进行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经营使用的地方性条款费率,由总公司统一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各公司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青海保监局。(保监发〔2010〕43号)
二、关于保险招投标经营活动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保险招投标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险法规和经审批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不得采取降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盈利分成等违规手段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严禁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或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保监发〔2003〕83号)。在中标后,支付防灾费和代理手续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没有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定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支付代理手续费。(保监发[1999]48号)
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由省级分公司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内向青海保监局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投标业务中标的,由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负责在投标结束的3日内将投标业务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副本、再保险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意见等相关资料,密封好后报青海保监局。同时,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季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承保的投标业务的情况,承保清单等有关资料统一书面报告青海保监局。(保监发〔2007〕43号)
三、关于兼业代理业务及手续费支付
委托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与有资格的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险种、期限、代理权限、手续费支付标准、支付账号、保费划转期限等内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保监发[2000]14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内控管理,完善手续费支付流程,据实列支手续费。手续费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各保险公司要严格规范退保、退费批改操作,不得以退费、退保等形式变相支付手续费;不得以个人代理人名义虚列手续费;要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控制,不得以应收保费挂帐等形式支付手续费。(保监发〔2006〕19号、保监发〔2006〕17号)
四、关于车险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按照要求全面实现车险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查询信息内容满足相关要求。各公司至少应提供以下三种查询方式:一是电话查询。客户通过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由公司客服人员通过登陆公司信息系统,提供查询服务。二是互联网查询。客户在公司提供的查询网页上通过输入保单号等相应信息进行自助查询。三是柜台查询。对于客户查询结果与保单信息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异议信息,公司应当启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或稽核审计机制,对投诉问题及时核实回复,对公司内控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各省级分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将异议信息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青海保监局。
五、关于信息报送
为及时掌握辖内财产险公司工作动态,及时沟通相关情况,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一是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负责最终的信息报送。信息责任人名单于6月30日前报青海保监局产险处。信息责任人变更时,要做好工作交接,并向产险处报告。二是信息内容可以是所辖机构的重大承保业务活动、重大理赔活动、开展的主要工作、承担了重要社会责任、工作经验交流等。三是每家主体每月应至少报送3篇信息。各公司要及时采集编报信息,做好对信息报送工作的考核。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保险监管 财产保险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