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
根据保监会《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4〕59号)及《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甘肃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县、区支公司(包括市、州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包括主持工作的副经理)由备案制调整为报告制。
二、改为报告制后,县、区支公司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所在保险公司分公司在任命的同时应向我局抄报任命文件,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在任命县、区支公司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认真核实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学历、工作经历、任职情况、有无不良记录,确保材料真实、可靠,不得擅自降低条件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余事项按照我局原《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暂行规程》执行。
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
二○○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