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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提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应对甘肃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甘肃省保险业正常运行,及时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与甘肃省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甘肃省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是保险业突发应急事件的最高主管机关。甘肃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结合甘肃省保险市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做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合作的原则,结合各单位或者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章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五条 甘肃保监局办公室是甘肃省保险业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常设机构,负责我辖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接收和处理工作,同时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有关重大突发事件上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当主动实施报告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重大突发事件,各单位应当及时向甘肃保监局办公室报告。在核实信息真实性后,甘肃保监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并随时补充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一)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

  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

  (三)保险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或者偿付能力突然

  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

  (四)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

  户数据资料丢失;

  (五)100名以上的投保人或者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静坐

  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100人但影响恶劣的;

  (六)10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七)保险公司在承保或者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

  (八)外资保险公司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

  其在中国境内业务开展的;

  (九)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

  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危及甘肃省保险业,或者与甘肃省保险业相关的、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间、性质和波及范围;

  (二)对保险公司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

  (三)已经或者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连续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并随时补充报告事态发展和核实情况。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有规定的,报告单位应当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也应当及时向总公司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甘肃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报告制度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甘肃保监局可以对重大突发事件实行信息发布制度。

  信息发布应当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其他相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三章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甘肃保监局以及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指挥机构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和

  应急处理责任制,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报甘肃保监局。甘肃保监局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报中国保监会。

  第十七条 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甘肃保监局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

  职责;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四)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五)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确保重大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尽量避免或者减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应急人员培训,提高应急能力,查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甘肃保监局收到辖内保险分支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向有关单位了解、咨询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同时,应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决定是否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第二十三条 指挥中心是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甘肃保监局和辖内各保险分支机构。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中心组成人员,按照指挥中心的命令开展工作。

  指挥中心组成人员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指挥中心总指挥由甘肃保监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在必要时可以指定若干名副总指挥。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一名副总指挥协助工作。

  甘肃保监局办公室是指挥中心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指挥中心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收集、分析、发布重大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二)调查、核实、分析重大突发事件;

  (三)领导、指挥、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提出防灾、减灾,促进甘肃省保险业稳定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动资金、物资和调配相

  关工作人员;

  (六)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启用保险保障基

  金、巨灾风险基金或者其他特别融资方案。

  第二十六条 决定启动甘肃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后,甘肃保监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包括:

  (一)启动甘肃省保险业应急预案;

  (二)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名单;

  (三)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名单;

  (四)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五)其他相关应急处理工作事项。

  第二十七条 指挥中心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实施报告制度和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甘肃保监局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调整指挥中心职责,终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解散指挥中心。

  第二十九条 实施报告制度和启动应急预案后,各单位应当实行重大突发事件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畅通,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第三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重大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及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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