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
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业务自开办以来,为广大学生提供了保险保障,减轻了学生家庭的负担,维护了社会的稳定。2004年秋季开学在即,为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现将学平险业务经营管理中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
三、严禁各保险公司以任何名义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或通过政府部门发文,指定保险机构承保学平险,变相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垄断学平险业务。
四、在承保学平险业务中,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宣传工作,使每位学生和家长明白保险责任,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
五、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18号)和《关于严禁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0]147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学平险业务,规范学平险市场行为。各保险分公司支付的学平险手续费上限为5%。严禁保险公司扩大手续费支付范围、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吃单、埋单、坐扣保费等行为的发生。
六、各保险公司应认真对待学平险的投诉案件,妥善处理此类问题,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七、甘肃保监局将对省内各保险公司今年承保的学平险业务进行检查,并对存在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进行严厉处罚。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