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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对外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提供)

  

  甘保监发〔2010〕2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关保险类机构:

  现将《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对外公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对外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甘保监发〔2009〕93号)同时作废。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对外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对外公告的管理,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对外发布公告,由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和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对外发布公告。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对外公告分为保险许可证公告和其他公告两种。

 第四条省级保险分公司保险许可证公告在中央级新闻媒体或者省级新闻媒体上对外发布。

  中心支公司保险许可证公告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对外发布。

  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保险许可证公告在市州级新闻媒体上对外发布。

  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许可证公告在省级新闻媒体或机构所在市州级新闻媒体上对外发布。

  第五条 保险许可证公告内容:

  (一)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

  (二)保险类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保险类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保险类机构的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只需公告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

  第六条 保险类机构收到保险许可证或因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必须对外进行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应当依法办理保险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对外公告:

  (一)保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保险类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保险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保险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八条保险许可证公告规格具体如下:

  (一)中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公告规格,每10家为整版;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含代表处),每家半版。保险公司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每100家为一整版。

  (二)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公告规格,每100家为一整版。

  第九条 同一法人机构的保险许可证公告内容,除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含代表处)外,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公告内容相同的事项在同时公告时可以合并。

  第十条 刊发保险许可证公告前,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将核准文件、刊登公告的通知书和保险许可证一起交给被公告保险类机构。

  第十一条被公告保险类机构必须在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被公告方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后,向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提供费用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和公告信息发布单。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公告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其他公告在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甘肃监管局子网站对外发布。根据实际情况,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其他公告包括: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有关业务问题的通告;

  (三)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四)保险监管信息的披露;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类机构,按照《保险许可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媒体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准,具有正式刊号,公开发行的连续出版的纸质媒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保监局公告通知单


   编号:                 

                                

  因你公司,现由我局予以对外公告。请你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对外公告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于20日内办理对外公告相关事宜并报备我局。逾期未办理,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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