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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提供)

  

各保险公司,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保证合理正常的流动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甘肃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暂行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保证合理正常的流动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应当遵循“鼓励有序流动,规范同业引进,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 甘肃保监局负责对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管理、规范、协调保险营销员的业内流动行为。

  第二章 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

  第五条 保险营销员在业内流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原保险公司服务满6个月(因未达到原保险公司考核要求而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不受此限);

  (二)从事保险服务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与原保险公司已经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在原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已经注销。

  第六条 保险营销员与原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同时结清各种有价单证、已收保费、赔案手续等,向原保险公司交回《展业证》,并配合保险公司完成对客户的回访工作。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接到保险营销员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申请后1个月内,与保险营销员办结各种手续,收回《展业证》,并在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如扣留了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应退还本人。保险公司应在与营销员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期间,对营销员名下的客户进行回访,向客户申明公司提供的后续服务措施。

  第八条 保险营销员在业内流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未与原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前提下,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或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与原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后,仍以原保险公司名义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三)动员原保险公司客户退保,转向其他公司重新投保;

  (四)泄漏原保险公司商业秘密、诋毁原保险公司信誉等违反职业道德,破坏市场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保险公司增员管理

  第九条 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工作机制,从制度上引导保险营销员的合理流动。

  第十条 保险公司或代表公司从事增员活动的个人,在增员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者手续费收入;

  (二)发布宣传保险营销人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

  (三)以高职位、高薪酬或承诺转为正式员工等手段,诱导其他保险公司营销员转入本公司;

  (四)在保险营销员与原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前,安排其参加本公司的培训、晨夕会、展业以及增员活动;

  (五)在其他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开展增员活动;

  (六)新设保险机构不得以应对保监局开业验收为目的,给予保险营销员一定经济利益,诱导保险营销员临时或短期入司,扰乱保险营销员流动秩序。

  第十一条 连续12个月内转换2家以上(含)公司的营销员,保险公司在增员时应慎重聘用。

   第四章 保险公司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与持有《资格证书》的营销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前,应当对该营销员的从业经历进行考察。营销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所有内容,保险公司方能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第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培训,公司应当向营销员说明培训产生的费用。培训费的收取应由双方提前协商解决,保险公司不得在营销员申请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时才提出追缴以往培训费用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营销员代理本公司保险产品。财产保险公司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时,应当将该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复印件附于支付凭证之后。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发现与本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代理别家保险公司产品的,应当及时上报甘肃保监局。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且所有手续已经办结,保险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故意刁难、打击保险营销员,阻挠或拖延时间不与营销员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二)扣留保险营销员的《资格证书》、合法的佣金收入等;

  (三)不予注销《展业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对保险营销员的流动行为进行动态监测,对流动异常、存在风险隐患的要给予关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干预。

  第十八条 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营销员流动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存有争议的流动行为,妥善处理相关投诉。对流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上报甘肃保监局。

  第十九条 甘肃保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重点加大对保险营销员多家代理、保险公司不正当增员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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