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保监发〔2008〕16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甘肃省实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非寿险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也出现了非寿险市场应收保费规模较大,应收保费率偏离正常水平的问题。应收保费的存在,一方面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另一方面也对非寿险业偿付能力造成危害,严重制约了我省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是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提升保险业创新服务能力和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是规范市场秩序、化解公司保费资金风险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扎实推进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各项工作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防范化解非寿险业市场风险为重点,以加强和改进应收保费管理为手段,促进甘肃省非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09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三)工作步骤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对财产保险公司现有业务、财务系统和操作流程进行较大改造。为保证此项制度平稳实施,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准备、验收、试运行和实施四个阶段的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1.准备阶段
时限:
(1)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成立本单位“见费出单”领导小组,围绕本通知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于
(2)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各财产保险公司,就数据接口程序开发、设备改造、pos机安装、刷卡费用标准等事项,按照《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与甘肃省银联公司或有关商业银行进行洽谈。
(3)各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指引》要求,对现有内控制度、业务流程等进行修订,完成设备安装、系统改造和调试工作,认真做好对员工、代理机构的政策宣导和培训工作。
(4)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核公司现有的相关合同,凡是与《指引》要求不相符合的内容,要主动向原合同当事人宣传相关政策,协商修改。
(5)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总体要求,针对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宣传方案,做好宣传工作。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负责本地区的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等各级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开展宣传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在营业场所张贴和散发宣传材料、走访客户等方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见费出单”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等方式,确保“见费出单”制度落到实处。
2.验收阶段
时限:
(1)各保险公司有关准备工作结束后,须在
(2)我局依据各公司的申请,重点对系统改造、硬件配备、人员培训、中介合同的修订、业务和财务全流程演示等方面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标准另行印发)
3.试运行阶段
时限:
(1)经我局验收合格的保险公司即可开始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试运行。试运行阶段,现行保费收付模式和“见费出单”模式并用。
(2)各单位在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试运行期间,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公司、保险监管部门上报有关情况。
4.实施阶段
时限:
(1)
(2)未通过验收的保险公司,从即日起应自行停止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新业务,并作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3)“见费出单”制度正式实施后,我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高管人员的责任。
(4)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对“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后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确保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传达学习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将落实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作为近期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二是各公司要将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成立以省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工作领导小组。三是各公司要按照我局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工作方案,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四是各公司应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定期按照预定计划检查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解决各机构、各环节出现的问题并向我局反馈。五是各公司应制订详细可行的培训计划,从思想认识、对外宣传、业务操作等方面抓紧对各级分支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把握重点环节
各公司要重点抓好“系统改造”、“银行合作”、“宣传解释”三项工作。一是系统改造。各公司要准确领会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质要义,尽可能减少对人力、制度等“软”约束的依赖。抓紧改造业务财务操作流程,准确把握各环节风险点,通过技术改造真正实现系统有效管控下的“见费出单”,确保不留可人为调整的技术“后门”。二是银行或银联公司合作方面。各公司要尽快联系、早作安排,本着“数据安全、兼顾成本、贴近实际、确保时限”的原则,尽快确定合作对象,签订合作协议,确保按时实现系统改造工作。三是宣传解释。各公司应确定专人负责宣传工作,针对媒体、中介机构、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的特点,积极进行正面引导,争取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四是风险提示。鉴于“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后保险公司现有业务流程会发生大的变化,特别是对采用票据结算方式的客户可能带来脱保风险,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务必做好续保和风险提示工作。
(三)夯实基础管理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以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为契机,夯实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1.抓紧对存量应收保费的清收管理,制订具体可行的管理方案,明确清收时限和责任人,并将截至
2.按照重新签署的中介合作协议要求,加强保费收入和手续费(佣金)支付的核算和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将手续费(佣金)结算给中介机构,实现共存共赢、良性合作。当前应抓紧理清保险公司与各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的保费、手续费(佣金)等资金往来关系,做好相关结算工作。
3.规范保费收入、费用、赔款账户的使用,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提供保费周转资金。
4.严禁在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前突击签单争抢业务。无论保单何时签发,
(四)强化协调配合
各行业协会应切实发挥协调、宣传、自律职能作用,协同做好当地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一是要积极主动向投保人和社会各方面做好宣传解释、沟通协调工作。二是要及时了解分析当地保险市场情况,主动牵头解决本地区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三是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和制定自律措施,不断加大自律检查力度,确保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指引》
2.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机动车保险应收保费备案清单
附件1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保费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只有在收取全额保费后,才能打印并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及相关保险凭证。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范围为各保险公司开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业务(包括批改加保车辆)。
第四条本指引所适用的保险公司,是指在甘肃省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营业性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五条个人投保业务的保费结算方式应以刷卡为主,保险公司应主动向投保人推荐该结算方式。
第六条投保人以刷卡方式缴纳保费时,保费应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仅指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户,下同)。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仅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自动生成并打印保单。
第七条投保人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费时,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自动生成并打印保单。
第八条投保人以票据方式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保费到达保险公司账户后,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手工收费确认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第九条人工收费信息确认,仅限于票据结算方式;其它方式不能使用人工保费收费信息确认。
第十条投保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支付保险费的(如网银、电汇等方式),也应符合“见费出单”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各类保险中介机构设立的远程出单点,遵照本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各公司向投保人、中介代理机构垫付保费。
第十三条见费出单业务流程应至少包括: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者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2)录入投保信息提交核保;
(3)核保通过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
(4)缴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有效保单(批单)[1];
(5)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发票及相关保险凭证交付投保人。
第十四条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保单,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的系统应每日定时清理并自动注销已经核保通过但未作收费确认的保单(批单)。
刷卡或现金结算方式下,经核保通过但未作收费确认的保单(批单),保险公司的系统应于当日营业终了自动注销该投保信息。
票据(包括网银、电汇等其他支付方式)结算方式下,公司系统应于保单(批单)保险起期前,自动注销已核保通过但未作收费确认的投保信息。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的系统应把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并打印在保单上。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
第十七条收到支付票据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投保人出具票据收讫收据。收据应包括票据金额、票号、收票日期、保单(批单)生效日期、对应保单(批单)号等内容,并加盖公司印章。票据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并与保单(批单)号相关联。
第十八条定额保单业务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日内补录入系统并将保费全额实收入账。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销售渠道管理,在系统中严格区分中介业务、直销业务和电销业务等。对不同业务渠道应可分别按照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统计查询。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在收费确认前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请投保人确认签章。保险公司的系统应确保收费确认操作不能撤销。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能自动校验和控制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和保险责任起期(批单生效)时间的前后逻辑关系。确保保单(批单)责任起期在保费到账时间之后。
第二十二条刷卡(现金)结算方式下,银联(或银行)系统与保险公司系统的数据交换必须由系统自动处理,不能人工修改。
第二十三条刷卡(现金)结算方式下,保费收费确认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判断,确认时间以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获取银联(或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为准。
第二十四条票据结算方式下,保险公司可应投保人要求,向投保人出具《付款通知书》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二十五条以票据形式支付保费的,确认时间以保险公司人工确认收到保费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票据结算方式下,系统应对票据收取时间、银行到账时间、保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起保时间进行自动校验和控制,保证前后逻辑关系。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的系统要将结算方式和保费收费信息对应,并能按照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统计查询。收费确认后,票据相关信息不能修改。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人工收费确认权限原则上应收至中心支公司(含)以上。对机构层级较多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由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机构进行人工收费确认。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中所称日期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甘肃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公司(公章)
姓 名 |
所在部门及职务 |
小组分工 |
手 机 |
(组长) |
|
|
|
(组员1) |
|
|
|
…… |
|
|
|
附件3
××公司机动车保险应收保费备案清单
公司(公章)
保单号 |
签单日期 |
起保日期 |
财务凭证号 |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制表审核 公司负责人 制表日期
[1] “有效保单(批单)”仅指核保通过且已作保费收费确认的保单(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