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
为确保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研究,我局决定于
一、验收范围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二)市(州)中心支公司,或市(州)级营销服务部;
(三)在当地有营业机构,但未设立中心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的,验收所在市(州)城区支公司。
二、验收原则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在有关政策法规的框架内开展各项工作。
(二)验收工作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甘肃保监局负责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进行验收,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当地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同步开展,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三)标准从高,监管从严,工作从细。
三、材料报送
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在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验收申请。
2.“见费出单”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包括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系统改造(含流程图)、中介代理协议重签、客户宣传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
3.与银联公司或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
4.合作代理机构清单(包含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5.人工收费确认责任人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
由于“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对保险公司包括刷卡、支票等各种收费方式分别做了详细规定,为保证对系统进行全面有效的验收,要求保险公司在验收前准备必要的材料:
1.验收过程中需使用的银行卡或测试卡。
2.提前准备投保单、保单及批单:
①验收当日或次日需起保的投保单一张,以刷卡方式测试;
②验收当日或次日起保、已于验收前三天做了票据收取确认,但未做到账确认的投保单/保单一张;
③验收当日或次日需起保的批单一张,以刷卡方式测试;
④验收当日或次日生效、已于验收前三天做支票收取确认,但未做到账确认的批单一张。
3.现场提供保险公司与银行/银联签定的合作POS机关联保费收入账户。
四、验收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性,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见费出单”制度要求,完成“见费出单”制度各项准备工作。
(二)验收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任何测试点不符合“验收指引”要求,验收将不予通过。对未通过验收的公司,我局将采取监管措施,要求该机构停止车险业务。
(三)验收工作在各公司核心业务、财务系统中开展,各公司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不得使用模拟系统。
(四)各公司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指导各级分支机构做好“见费出单”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公司要积极配合当地行业协会的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甘保监发〔2008〕160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的要求,根据“验收指引”的要求,切实安排和做好验收工作。对于在验收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行业协会和我局进行报告。
(六)验收结束后,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时对当地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验收工作报告。验收工作报告应包括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验收中各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验收意见,下一步工作思路等内容。验收工作报告于
附件:1.《甘肃省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验收安排表》
2.《甘肃省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验收指引》
(联系人:朱克桐联系电话:0931-8832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