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保监办发〔2011〕67号
各保险公司、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登记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1〕27号)的要求,我局对《甘肃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通知要求,我局将于近期对2008年以来的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进行审核清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对所属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排查,对符合违法违规记录要求,但在执行期间未报、漏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填报《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登记表》,于6月30日前上报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
二、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应逐条清理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中已登记的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并填报《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登记表》,于7月31日前上报我局。
三、我局将对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登记内容进行重新审核。重点审查登记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是否符合相关信息披露的程序,保护相关机构或个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由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重新登记或删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甘肃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省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登记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1〕2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和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iir.circ.gov.cn)进行登记和查询。
第四条 甘肃保监局负责对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五条 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 各保险公司负责及时、准确上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并对上报的诚信记录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登记内容
第七条 表彰奖励记录。指保险营销员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记录。
第八条 保险营销员的表彰奖励记录应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
第九条 违法违规记录。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相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因不诚信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解除代理合同的;
(六)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八)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九)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
第十条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应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结果以及处罚处分时间。
第三章 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 甘肃保监局负责对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登记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是否符合相关信息披露的程序,保护相关机构或个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保险营销员的表彰奖励记录;登记经甘肃保监局审核通过后的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三条 各保险公司负责向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上报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包括各类材料的收集、初审等工作。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表彰奖励记录登记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申报表(附件一);
(二)本人近期免冠彩色1吋照片1张;
(三)受到表彰奖励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第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申报登记表彰奖励的,由所属保险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提交材料,协会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自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报《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登记表》(附件二),上报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协会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甘肃保监局。
第十七条 甘肃保监局对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5个工作日内在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换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章 查询管理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记录查询。
社会公众、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网站查询到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记录。
第二十条 违法违规记录查询。
(一)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违法违规记录。
(二)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第九条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第九条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一条 违法违规记录有一定的查询时限(保险监管机构除外),具体如下:
(一)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7年(含7年,以下同);
(二)第九条第四款至第五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5年;
(三)第九条第六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
(四)第九条第七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
(五)第九条第八款的查询时限为债务清偿后3年;
(六)第九条第九款的查询时限为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确认之日起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管理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诚信信息,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向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上报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全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上报甘肃保监局,并向全辖通报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甘肃保监局将对各保险公司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的保险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诚信记录的信息披露不得违反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进行诚信记录审核登记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披露权限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做出规定的,适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甘肃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甘保监发〔2008〕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