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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职监管员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提供)

  

甘保监发〔2011〕46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了防范和化解保险中介市场风险,及时了解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状况,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我局制订了《甘肃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职监管员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指定1名专人作为专职监管员的对口联系人,并于7月15日前上报联系人名单。

  附件: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职监管员对口单位名录(2010-2012年度);.doc      

          2.专职监管员对口联系人名单.doc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甘肃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职监管员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保险中介市场风险,及时了解掌握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状况,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职监管员制度,是指针对省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确定工作人员作为其专职监管员,实施动态监管,包括综合评价、监控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状况、分析面临的风险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管建议,采取有效监管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职监管员负责协助专业中介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专职监管员实行定期轮换制。轮换前,专职监管员应做好监管档案的整理与交接工作。

  二、主要职责

  第五条 专职监管员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提升工作的针对性与时效性,深入了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状况,引导、督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 专职监管员要定期分析和评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状况及风险情况,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专职监管员可通过电话询问、调阅资料、约见会谈、走访调研、列席重要会议等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方式,全面掌握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发展动态和重大突发事件,实现对监管对象的全面动态实时监管。

  第八条 专职监管员要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及时了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努力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非现场监管

  第九条 专职监管员应当指导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控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监管对象内控制度不完备、内控执行不严等薄弱环节,提出监管建议,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

  第十条 专职监管员应定期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各种报表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财务等重要监管指标的异常变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出质询,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并提出具体监管意见。

  第十一条 专职监管员应及时了解掌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出台的重要管理规定、重大业务推动方案以及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等重要事项,并及时报告给处室负责人。

  第十二条 专职监管员要参与涉及对口专业中介机构的信访投诉案件处理。

  第十三条 专职监管员应当于每年年初,对对口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简要评价,向专业中介监管岗位人员提供分类监管的意见及建议。

  四、现场监管

  第十四条 专职监管员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每半年至少要采取一次现场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专职监管员可以主动联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参加公司召开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会议(如年度工作会议,大型招投标业务会议等),及时了解并掌握公司业务发展、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专职监管员应参与对口专业中介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各类常规检查、专项检查、许可证延续检查等。检查结束后,专职监管员应及时跟踪被检查单位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专职监管员可与对口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约见谈话,向公司反馈监管意见,并听取监管对象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专职监管员应主动参与其他涉及对口专业中介机构的重要监管活动及市场调研活动。

  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职责

  第十九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主动配合、支持和协助专职监管员开展工作。包括:

  (一)指定专人作为专职监管员的对口联系人,保持畅通有效的工作联系。

  (二)对口联系人应主动加强与专职监管员的联系沟通,总结反映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经验、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以及市场中出现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为专职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市场运行信息。

  (三)对口联系人应提前3日将本公司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大型招投标业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时间安排告知专职监管员。

  (四)为专职监管员实施调研、现场检查和其他监管活动进行沟通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监督专职监管员工作,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甘肃保监局纪检部门反映。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甘肃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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