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保监发〔2011〕27号
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增强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管控意识,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陕西保监局寿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供参考。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陕西保监局寿险公司
分类监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章,结合陕西寿险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寿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陕西省行政辖区依法设立的寿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评级对象主要为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分类监管是指陕西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根据监管评价指标,综合分析评价寿险公司风险水平,据此对其划分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二章目的与原则
第四条实施寿险公司分类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适应快速发展的寿险业对监管工作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综合评价保险公司风险水平,合理配置现有监管资源,通过差异化监管措施,督促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陕西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条 分类评价指标的选择以风险为导向,综合考虑可操作性、动态性、开放性原则,分季度和年度对保险公司类属级别进行评定。
(一)风险性原则。分类评价指标的选择都与公司风险密切相关,能直接反映寿险公司的风险程度。
(二)可操作性原则。为保证分类评价指标的客观性,定量指标主要从统计信息系统和日常监管工作中获取,定性指标通过间接赋值进行量化。
(三)动态性原则。为使分类监管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寿险公司分类评价周期采用季度和年度相结合的方式,用季度分类结果对年度分类结果进行修正。
(四)开放性原则。现有指标体系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正和补充,以保证分类监管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监管评价指标
第六条寿险公司分类评价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共三类17项指标(见附件1):
(一)经营风险指标(6项):该类指标为定量指标,评价寿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状况。包括退保率、保费继续率、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投诉率、佣金及手续费率、业务及管理费用率(见附件2)。
(二)合规风险指标(4项):该类指标为定性指标,重点反映寿险公司接受保险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和受处罚经历。包括寿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违规经营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寿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其他监管措施情况(见附件3)。
(三)内控风险指标(7项):该类指标为定性指标,主要反映公司对监管制度、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风险管控情况。包括对分支机构及人员管控情况、销售误导风险控制情况、业务操作规范性、资金风险控制情况、对监管部门要求的报表、数据和报告等的报送情况、落实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及会议精神情况、日常监管工作的配合情况(见附件4)。
第四章监管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第七条 为使评价结果更符合当期寿险公司实际和动态监管要求,增强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各期定量评价指标标准值以当期数据为基础经过计算确定。
第八条 分类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综合得分=经营风险指标得分×40%+合规风险指标得分×30%+内控风险指标得分×30%
第五章评价程序及分类
第九条 分类评价于每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评价程序如下:
(一)标准指标的生成和评分标准的确定:各期的标准指标或参考指标由寿险处非现场监管科根据当期相关数据生成,并以标准指标为参考,确定各指标评分标准。
(二)各公司分类指标的生成:各监管员根据统计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及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生成各公司的分类指标,根据非现场监管科提供的指标标准值和评分标准对公司分类指标进行评分。
(三)对公司进行评议分级:寿险处成立分类监管评议小组,根据当期综合评分的实际情况对各公司进行最终评分和评议,确定被评寿险公司综合得分,并确定其所属分类级别。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寿险公司分为四类:
(一)A类公司,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二)B类公司,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
(三)C类公司,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四)D类公司,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第十二条 按照三类评价指标的得分确定公司评价类别,将寿险公司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
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公司,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公司,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公司,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公司。
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分类监管级别划分是规划监管工作和配置监管资源的重要依据。保监局对不同监管级别的保险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A类公司,保监局实施常规的报告性监管,不采取其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B类公司,保监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对其经营中的薄弱环节进行风险提示;
2、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3、责令其对存在问题限期改正;
4、适时开展督查或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
(三)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全面检查;
2、要求公司每季度向保监局报告其经营情况和整改情况;
3、暂缓批设分支机构或批准开办新业务;
4、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暂停批设分支机构;
2、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
3、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上措施不包括保监会安排布署的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陕西保监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分类评价结果及监管情况上报保监会,定期向被评议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总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行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未经保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分类监管情况对外公布或向其他单位或媒体提供。违反本规定,擅自披露评定结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公司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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