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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提供)

  

  陕保监发〔2011〕35号
  

陕西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完善分类监管制度,规范分类监管流程,在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产险业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学习,对照分类监管的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产险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辖内产险公司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5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是由陕西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根据监管评价指标,综合评议产险省级分公司的经营和风险情况,据此对公司划分级别,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陕西省行政辖区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第四条分类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实施差异化监管,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覆盖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及所涉及的系统、部门和岗位。

  (二)一致性原则。评价的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数据采集上,以统计信息系统和稽核系统数据为主,以监管员日常监管评价为辅,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客观、可比。

  (三)有效性原则。评价以保监会分类监管指标为基础,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我省财产保险业发展特点,充实和细化分类评价指标,确保分类评价符合我省财产保险市场实际。

  (四)补充性原则。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中使用过的指标,本实施细则的分类评价指标中不再重复使用。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 为保证本实施细则的监管评价指标与中国保监会分类评价工作的顺利衔接,目前暂定陕西省分类评价工作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按照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对产险机构进行指标测算,分值占总体评分权重的60%,二是按照《陕西省财产保险分类监管评价指标表》进行测算,分值占总体评分权重的40%。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中分类评价指标分为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三类。具体内容在本实施细则中不再赘述,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 陕西省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是对保监会《暂行办法》指标的补充和细化,共分为四大类,详见附件二。

  (一)经营情况指标:为定量指标,主要包括:保费增长率、综合费用率、营业费用率、利润增长率、手续费率、保费批减率、未决赔款准备金占12个月滚动保费收入比例、商业车险平均费率。

  (二)合规经营指标:为描述性指标,主要包括:保险机构是否接受过监管部门给予的风险提示、质询、监管谈话等预警措施;是否在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问题或内控风险隐患(但未给予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存在漏洞、业务控制环节存在隐患、业务异常波动、人员队伍不稳等;是否存在高管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的情况、是否存在上报高管人员与机构实际负责人不一致的情况。

  (三)监管要求执行指标:为描述性指标,主要包括:是否按时上报监管部门要求的文件资料;上报的资料文件质量达标情况;是否按时参加会议、准备会议材料、按照要求执行请假制度;日常监管工作配合情况。

  (四)服务质量指标:为定量指标,主要包括:未决案件存量占比;描述性指标:是否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咨询部门)和专人专岗、是否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是否建立完善的信访投诉管理制度、是否进行定期的客户回访(电话、上门或客户见面会)。

  第三章评价流程

  第九条 分类监管工作流程分为以下三个步骤:一是分类信息采集。由财产险处非现场监管科对分类监管评价所需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测算和分析,交由各监管员使用。二是监测指标生成。各监管员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针对内控部分进行评价打分,计算监测指标得分后,交由非现场监管科对各公司指标得分进行汇总排名,计算分类监管结果,提交处务会审核。三是分类评价实施。财产险处处务会讨论审核分类评级结果后,提交非现场监管委员会或局务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要求,将评价结果报送保监会。

  如果被评机构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监局可随时调整分类级别和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条 综合得分计算方法:综合得分=经营情况指标得分×40%+合规经营情况×40%+监管要求执行指标得分×10%+服务质量指标得分×10%。

  第四章评价标准和评价等级

  第十一条 监管评价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评价指标表》(见附表)为基础,各项测评指标分别设置一定的标准分值,根据测评的实际得分确定被评保险机构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二条 对于有明确合理值区间的指标,根据合理值进行赋分。有些指标无明确标准,但指标值的分布比较集中,则依据指标值与行业水平差异情况进行赋分。有些指标既无明确标准,而且不同机构指标值分布过于分散,无法直接与行业水平进行比较,则依据各公司指标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后,分区间进行赋分。

  第十三条 在评价过程中如有个别公司指标不适用时,应将涉及的分值在评价项目总分中扣减,并将其余适用项的总分按百分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每半年实施一次分类监管评价,分类评价对象为陕西省所有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于每半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类评价。

  第十五条 陕西保监局根据评价指标得分情况对辖内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进行分类,确定被评价公司的监管级别,按分值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

  第十六条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第五章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监管级别是规划监管工作和配置监管资源的重要依据。保监局对不同监管级别的保险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A类机构

  1、免1年常规性检查;

  2、加快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3、鼓励和支持设立分支机构;

  4、支持参与大型项目招标、保险创新试点和保险实验区等项目。

  (二)B类机构

  保监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实施常规性检查;

  2、定期稽查公司经营情况和内控管理情况;

  3、对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风险提示、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或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三)C类机构

  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除保监会安排的常规现场检查外,每年将组织对C级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2、要求公司每季度向保监局报告其经营情况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3、在一定期限内经营管理状况仍无改善的,向总公司通报其经营状况和内控管理情况。

  4、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四)D类机构

  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 暂停批设分支机构;

  2、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

  3、陕西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分类评价结果仅供监管使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或宣传,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

  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陕西保监局将定期向辖区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通报公司分类评级结果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可适时向社会公布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加强分类监管宣传,引导社会提高对公司评级的关注,督促公司规范经营、

  加强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目前分类评价对象为在陕西省辖区内的财产保险公司,适时将分类评价的适用范围延伸至地市中心支公司一级,并把地市中心支公司分类评价汇总结果作为省级分公司分类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目前分类监管的评价主体为保监局和行业协会,适时引入行业评议、公司互评和社会评价,发挥全方位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保监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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