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保监发〔2009〕28号
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08〕70号)的要求,现就规范财产险公司批单退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公司严格执行:
一、严格规范批退手续及业务流程
(一)保险公司以批单形式变更保险合同,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二)投保单列明的投保人有权提出批改申请。对投保单无投保人签字、签章,投保人可能虚假的,原投保人丧失可保利益的(如车险业务车辆买卖),投保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投保单位撤并、个人投保人死亡)等情形,保险公司应核实确定投保人,对投保人真实性负责。
(三)批改申请应由投保人签字签章。投保人为个人的批单申请必须由投保人亲自提出,须取得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严禁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代签字或以转授权的方式由第三方代办退费申请。投保人为单位的,签章单位的职能部门或其保险经纪公司代为申请批改的,须签章单位出具书面授权书。
(四)涉及非车险业务的批退必须经省公司以上的机构核保。
(五)经核保后的批单必须通过核心业务系统签发,且应与保单对应逐单批改,出具批单并黏附于保单后,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严格规范对批退理由的管理
(一)公司出具批单应据实列明批退理由和批减保费的计算公式。
(二)公司出具批单必须反映保单要素变更的真实情况,不得以风险程度降低、降低费率等模糊理由变相支付退费资金。
(三)因保单要素变更(如保险金额减少、保险期限缩短、附加险减少等)退费的,应在批单后附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虚假退费。
三、严格规范批单退费的财务业务管理
(一)对于投保人为单位的,投保单位应出具明确领取退保费的书面授权书。保险公司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批退保费至投保人同名账户(投保人直接或间接指定其他账户不予办理),保存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
(二)对于投保人为个人的,应取得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他人代领的应有投保人授权。转账支付的,支付批退保费至投保人同名账户,保存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
(三)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为个人的批退保费的领取必须建立台账备查,内容应包括投保人、领取人、保单号、保险期限,批退金额,支付方式、领取时间等,按笔依次记录。
(四)严禁通过保单注销、注退等形式进行退费。各公司解除合同应当收回保单正本和发票。如符合法定、约定解除条件的,可以以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回证确认合同解除。
(五)车险通过POS机划卡交费后,进行资金注销交易不得出单,已出单的应当收回保单正本和发票。
(六)批单批改或合同解除自系统核保之后生效,不得追溯调整,也不得调减已经期限的保费。合同解除时,保险已经起期的,收回(扣除)已经期限内的保费。难以收回的,应通过法律程序收回;确已成为坏账的,经省级(含)以上公司同意,按有关规定核销或冲销。
(七)禁止通过批单退费、数据清理等行为直接、单方修改承保数据,冲减应收保费。
(八)核心业务系统已做批改、注销、注退,操作中仍按原保单合同执行的、保单起效后改变保险标的的批改为虚假批改。
(九)保单出险时,之前10日内通过批改增加对应保险责任和调整保险期限的,公司应认真核实出险时间并审查批改程序。
四、其他监管要求
(一)落实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对于批退保费金额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令〔2007〕第2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二)严禁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批改行为。
(三)严禁其他以套取费用,支付手续费、佣金为目的的违规批改行为。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完善本公司批单退费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我局将按照监管要求,对各公司的批单退费加强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