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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上报保险稽核数据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提供)

  

  陕保监发〔2010〕60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深入有效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保险市场秩序,防范潜在风险,我局决定建立省级保险公司保险稽核数据定期上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按季度报送年初至该季度末的保险稽核数据,数据格式必须符合《关于开发第二代保险稽核系统(产险版)接口程序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3号)、《关于开发第二代保险稽核系统(人身险版)接口程序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报送时间要求如下:

  1、每年4月15日前报送年初至一季度末的数据。

  2、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年初至二季度末的数据。

  3、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年初至三季度末的数据。

  4、下一年度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全年的数据。

  三、财产保险公司数据报送至陕西保监局财产险监管处,

  寿险公司数据报送至陕西保监局人身险监管处,数据质量方面的问题请联系陕西保监局统计研究处。数据报送通过光盘、U盘等传输介质,不允许通过互联网报送。

  四、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财产险监管处联系人: 曾经

  联系电话:029-88419170

  人身险监管处联系人: 刘洋

  联系电话:029-88416562

  统计研究处联系人: 高翔

  联系电话: 029-88416581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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