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保监发〔2011〕41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对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监测,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陕西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制定了《陕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作为对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的依据,现印发你们,请对照监测指标,加强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陕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增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保监会分类监管的要求,根据保监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122号),特制定陕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
一、 分类监管的范围
凡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经批准在陕西省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纳入分类监管范围。
对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机构,不纳入当年分类监管范围。
二、 分类监管的指标
按照保监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分类监管设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项指标(具体指标见附件),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分值越大,风险越高。
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和20%。
三、 指标测算要求
(一)分类监管按照年度进行。每年4月前要按照采集到的各家机构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测算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项指标的分值,作为本年度对各机构分类监管的依据。
(二)指标测算时,按照代理、经纪、公估三类机构,并区别法人和分支机构分别测算风险分值。
(三)十四项指标分别设有不同的分值,测评时要根据机构具体情况进行逐项打分。每项得分的加总分,即为该机构在本年度分类监管的测评分(详见附件)。
(四)每家机构的测评得分按照上述分类由高至低排列,得分越高则风险越大。排列时,先分别将代理、经纪、公估三类机构按照法人和分支各形成两张排列分表,再根据辖内各类机构的数量,按照现场检查类机构5%、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20%、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75%的比例对各类机构进行划分。
(五)根据各类机构所确定的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和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范围,最终形成辖内专业中介机构总的分类监管表。在汇总时可根据监管的需要对分类结果作出适当的调整,要做到在兼顾机构类型的同时,有所侧重。
(六)分类监管相关信息和数据采集应客观准确,其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渠道:
1、监管部门;
2、保险行业组织;
3、保险公司;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5、外部审计机构;
6、举报投诉;
7、舆情动态;
8、其他真实有效信息渠道。
(七)分类监管数据完成后,将及时录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信息系统。
四、监管措施
按照分类结果将辖内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和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针对每一种类型的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此类机构由于风险性较小,经营较为合规,要关注日常的数据报送,采取定期收集、分析、监测市场运行数据,关注市场反应等非现场检查方式。
(二)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此类机构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在实行非现场检查的同时,应重点关注,加强风险监测,进一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进行风险提示或者监管谈话;
2、提高报表报送频率;
3、对存在风险的业务领域提交专项报告、报表;
4、聘请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供信息进行专项外部审计,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5、组织现场检查;
6、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三)现场检查类机构:此类机构风险点较多,存在的风险隐患较大,需要重点关注。对此类机构除采取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对于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专业中介机构,不纳入当年的分类范围,但需对其加强指导,定期进行走访,并要求报告设立后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
四、 其他说明
(一)分类监管数据是保监局对辖内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辅助手段,不能全面反映各机构的实际状况。
(二)分类监管数据属于系统内部数据,不宜在行业内公开。
(三)年度的分类监管情况只作为当年监管工作的参考,分类监管得分和评级并没有连续性,下一年度均需重新分类评估。
(四)保监局每年将对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分类评估,并于4月末向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监管实施情况;
2、分类监管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完善分类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4、下一年度的分类监管计划。
(五)本细则由陕西保监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