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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辖内保险公司县域业务统计及服务经济社会指标报送制度(暂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

  

  陕保监发〔2011〕10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辖内保险统计体系,全面反映县域保险业务发展及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情况,服务行业科学发展及监管工作需要,我局制定了《陕西辖内保险公司县域业务统计及服务经济社会指标报送制度(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县域业务统计及服务经济社会指标报送制度,是保险业快速发展和监管工作不断深入的新要求,有利于促进保险业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也能够为公司科学经营管理提供必要参考。各省级分公司要高度重视这项制度的实施,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统计工作流程,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确定专人专岗负责报表报送。各公司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组织领导和牵头协调的作用,确保按时准确上报。

  二、各公司要充分发挥目前信息系统在统计工作中的支持作用,同时要根据各自实际,采取必要的人工分录、汇总等手段,保证数据准确性。代为报送本公司系统服务经济社会统计指标,需要与总公司等有关单位联系的,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三、本统计制度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即2011年10月15日前上报2011年前三季度数据。为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2011年9月20日前试报2011年上半年数据,以便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四、县域业务统计报表及服务经济社会指标报表的报送情况,自2011年三季度起纳入辖内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考评范围。我局将按照考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各公司报送数据的质量将采取统计检查、统计质询、监管谈话等手段进行监督。

  五、各公司应确保将统计报表的电子版本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送我局,加盖公章后的纸质报表可随后报送。本制度中相关报表的EXCEL电子版表式在陕西保监局外网(http://shaanxi.circ.gov.cn)的“规范性文件”栏目中进行下载。

  联系人:统计研究处 杨宏燕 李盼

  电 话:83500326;83500328

  邮 箱:tjyjc@263.net


  

  陕西辖内保险公司县域业务统计

  及服务经济社会指标报送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辖内保险统计体系,全面反映县域保险业务发展及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情况,建立保险公司县域业务统计及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统计指标报送制度。

  一、工作目标

  (一)建立保险公司县域业务统计制度,完善保险业统计报表体系,全面准确掌握全省县域保险市场发展情况,为监管工作及保险公司经营发展提供参考。目前暂不作为向社会发布保险统计数据的依据。

  (二)建立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统计指标,较全面地反映保险业对经济社会的贡献情况,促进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作用的发挥。

  二、适用范围

  陕西辖内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公司。

  三、统计原则与要求

  (一)县域业务统计

  1、以业务在地原则为主、机构属地原则为辅,适应保险销售、经营管理模式发展的趋势,力争全面真实反映县辖区域内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保险公司在县辖区域内实际有机构的,所有机构的业务应纳入该县域业务统计范围。

  (2)保险公司在县辖区域内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该区域内业务的,应设置一个虚拟县支公司,作为该县辖区域内保险业务统计的数据机构。

  (3)地市级机构集中开办或统计归属在地市级机构的业务,能够向下分解的,应遵循业务在地原则分解至有关县支公司数据机构。

  (4)省公司集中办理的或统计归属在省公司的新型销售渠道业务(包括电话销售、兼业代理等),来源于县辖区域内的,应遵循业务在地原则分解至有关县支公司数据机构。

  2、考虑到当前保险公司财务集中核算的现状及统计制度的可操作性,本制度只统计主要业务指标,暂不统计财务核算指标。

  3、由于统计原则、统计口径的差异,本制度下的统计数据与目前“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暂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数据校验工作由各公司负责,我局实施监督检查。

  4、县域业务统计制度是保监会现行统计制度的补充,“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的报送仍按照保监会有关要求进行。

  (二)服务经济社会统计指标

  遵循业务在地原则进行统计,以便全面反映全部在陕各类型、各层级保险机构的情况。

  以省公司作为报送机构,除报送省公司有关数据外,省公司还要负责代报本公司系统在陕各类保险机构(如总公司、各类后台服务中心等)的有关数据。

  四、报送内容

  县域业务统计:产险公司主要报送县域保险业务收入(规模保费)、赔付支出以及分险种相关数据;寿险公司主要报送县域保险业务收入(规模保费)以及分渠道的相关数据。其中,寿险公司报送的统计数据为业务系统中的老口径数据。具体详见“产(寿)险公司县域业务统计报表”。

  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统计指标:主要包括保险业对宏观经济发展贡献指标、功能作用指标、渗透度指标等三方面。统计信息系统中能够提取的数据由陕西保监局直接提取使用,统计信息系统中无法提取的数据由各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报送。具体详见“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指标报表(产、寿险公司)”。

  五、报送方式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市级机构应对本辖区数据进行必要复核。各公司应向我局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和电子版报表。

  六、报送频度及时间

  县域业务统计报表的报送频度为季度,服务经济社会统计报表的报送频度为半年。报表报送时间为相应季度(半年)结束后15日内。

  七、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1、统计指标说明.doc   
  2、县域业务统计报表(产险公司)(2).xls    
    3、县域业务统计报表(寿险公司)(0).xlsx 
    4、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指标报表(产险公司).xls   
    5、 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指标报表(寿险公司).xls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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