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保监发〔2011〕15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方便各保险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及有关报告事项,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我局制定了《陕西保监局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申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陕西保监局保险公司行政许可
及报告事项申报指引
第一部分 保险公司行政许可事项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一)申请人
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4、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6、申请人为省级分公司时,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7、申请人为总公司时,提交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9、《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反洗钱材料;
10、电子申报数据。
(三)申请材料说明
1、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无法提供的,可提供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替代;
2、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无法提供的,可提供最近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替代,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向保监会报告的文本为准;
3、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市场分析、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等部分,论证应具体、真实、客观、充分;
4、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制定的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制度,包括各级分支机构职能,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等内容;
5、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统一填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表》;
6、反洗钱材料包括: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设置报告;
7、电子申报数据是指通过保监会《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填报客户端填报的数据,通过光盘或U盘报送;申报数据应通过下载《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数据填报客户端程序》软件后填报,下载地址为www.circ.gov.cn的“文件下载—其它下载”栏目;
8、除电子申报数据外,前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四)审批条件
1、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2、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3、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4、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5、总公司住所地不在陕西省内的,设在陕西省的分公司已经开业;
6、申请人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
7、申请人为分公司的,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分公司下辖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保险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8、申请人为总公司的,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陕西省内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无受保险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9、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10、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总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水平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五)注意事项
1、陕西保监局受理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陕西保监局将下发书面筹建批复。筹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4、各公司应于每年12月底,向陕西保监局书面报告下一年度分支机构设立计划,陕西保监局将对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申报前指导。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
(一)报告人
由申请设立机构的申请人报告。
(二)报告材料
1、开业验收报告;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4、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5、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
6、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7、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8、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9、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10、电子申报数据。
(三)报告材料说明
1、开业验收报告应写明筹建机构获准筹建的具体日期、筹建批复的文号及申请人对筹建机构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的明确意见。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应包括营业场所情况、办公设施情况、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计算机网络情况、保险产品及相关单证准备情况。营业场所情况应说明具体地址、周边情况、面积大小、装修装饰等情况。营业场所具体地址应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消防证明相符合,如出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导致与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名称不一致时,应提供相关证明。
3、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应包括内设部门和岗位名称、内设部门和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内外勤人员花名册等内容,人员花名册应包括姓名、年龄、学历、岗位、从业资格编号、身份证号码等要素。
4、人员上岗培训情况报告应具体说明筹建期间举行的每次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训人员、授课教师等情况,应附相关培训计划和培训课表。
5、提供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的,还应提供出租人的产权证明或有租赁权的证明。
6、电子申报数据是指通过保监会《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填报客户端填报的数据,通过光盘或U盘报送;
7、除电子申报数据外,前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四)审批条件
1、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2、设置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包括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3、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4、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满足反洗钱要求的信息系统;
5、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6、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工作人员,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并按照《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对营销员进行了培训;
7、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8、其他开业事宜准备就绪。
(五)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应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有关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应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3、《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损毁、遗失的,应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告和领取新证。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
(一)申请人
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改建申请书;
2、总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3、改建报告;
4、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5、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任职申报材料;
7、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8、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9、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10、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11、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12、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13、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人以及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14、电子申报数据。
(三)申请材料说明
1、前述材料的具体说明可参考“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和“分支机构开业报告”两部分有关申请材料的说明。
2、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情况应说明改建前后在营业场所、办公设备、岗位设置、信息系统建设、业务范围、管理服务水平、机构负责人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过拟改建分支机构层级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同时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4、电子申报数据是指通过保监会《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填报客户端填报的数据,通过光盘或U盘报送。
5、除电子申报数据外,前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四)审批条件
1、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2、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3、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4、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5、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6、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7、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8、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9、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和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
10、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以及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陕西省内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注意事项
1、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向陕西保监局提出申请。
2、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营销服务部的,向陕西保监局提出申请。
3、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改建。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一)申请人
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撤销请示文件;
2、后续业务处理方案;
3、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方案;
4、电子申报数据。
(三)申请材料说明
1、撤销请示文件应具体说明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
2、后续业务处理方案应说明现有业务情况,以及对有效保单的保全业务、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的处理方案;
3、其他善后事宜处理方案包括现有工作人员的处理、营业场所的处理及其他与机构撤销有关的事宜处理。
(四)审批条件
申请撤销的理由充分,善后事宜的处理妥当。
(五)审批条件说明
1、一般情况下应保持机构的稳定性,当出现连续3年严重亏损或总公司经营战略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可以撤销分支机构。
2、善后事宜已处理妥当或处理方案详细可行,撤销机构不会造成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损害。
(六)注意事项
1、陕西保监局受理中资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申请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撤销申请。
2、保险公司应自批准撤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保险公司应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充分告知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
4、分支机构撤销后,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在收到撤销批复之日起在指定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将公告情况及时向陕西保监局报告。指定报纸是指:陕西日报、华商报、三秦都市报、西安晚报等4家,可自行选择1家刊登公告。其中,三秦都市报刊登的公告篇幅不小于八分之一版,其他报纸刊登的公告篇幅不小于十六分之一版。
5、频繁撤销分支机构会影响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一)申请人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总公司提出或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分公司统一提出。
(二)申请材料
1、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文件;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3、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4、营业场所照片;
5、电子申报数据。
(三)申请材料说明
1、变更营业场所请示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准确地址。
2、提供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的,还应提供出租人的产权证明或有租赁权的证明。
3、营业场所照片应包括远景、近景和室内照片,远景照应能显示营业场所的方位和所在楼宇情况,近景照应能显示营业场所的门牌号码和出入口情况,室内照应能显示营业场所的功能分布、室内办公设备的陈设等情况。
(四)审批条件
1、变更原因或理由真实合理;
2、变更后的营业场所使用合法,且相对固定;
3、变更营业场所不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五)注意事项
1、应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
2、自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之日起10日内向陕西保监局缴回旧证,换领新证。
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一)申请人
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总公司提出,分公司以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分公司统一提出。
(二)申请材料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期限页和签章页复印件;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21条所列情形的声明;
7、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8、拟任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应提供证明其符合任职经历条件的材料;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10、电子申报数据。
(三)申请材料说明
1、核准请示应说明拟任人员姓名、拟任机构全称、拟任职务;
2、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保监会统一制定的表格;
3、证明拟任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符合任职经历条件的材料是指能够证明任职经历的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文件复印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4、申请核准新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应与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报告同时提出;
5、两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更换保险公司的视为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
6、拟任职务名称应符合保监会的要求,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管名称为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和营业部的高管名称为经理;
7、电子申报数据是指通过保监会《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填报客户端填报的数据,通过光盘或U盘报送;
8、除电子申报数据外,前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四)审批条件
1、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2、按监管规定参加有关培训,并通过监管机关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3、具备相应的学历;
4、具备相应的从业年限;
5、具有相应的任职经历;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
7、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对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认识和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工作设想清楚;
8、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五)审批条件说明
1、参加陕西保监局组织进行的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成绩合格。
2、学历符合以下条件: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管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1)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2)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3)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4)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5)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6)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
(7)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3、从业年限符合以下条件:
(1)省级分公司高管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2)中心支公司高管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3)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年限可以减少2年。
4、任职经历符合以下条件:
(1)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A、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B、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C、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D、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E、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2)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A、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B、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C、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D、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E、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5、不存在以下禁任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4)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5)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6)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7)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8)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9)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10)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1)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12)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13)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14)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六)注意事项
1、陕西保监局受理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但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1)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超过2个月未被任命;
(2)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3)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6)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7)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8)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9)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10)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5、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原则上不得在公司外兼任管理职务,原则上也不得兼任公司内其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2)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3)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6、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一)申请人
统一由拟合作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
3、保险代理岗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持证清单(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6、申报机构具体情况说明;
7、证明主营业务合法的许可或认可证书;
8、非法人机构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上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
9、申报数据盘。
(三)申请材料说明
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申请代理险种应与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银行、邮政类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勾选七类险种;对其他险种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公路客运、航空及铁路票务代售机构或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单位,可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或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可申请“货物运输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的车商等单位可申请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险种以保监会批复为准。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申明签署人栏需申报机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负责人签名,负责人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明栏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至少提交2名业务人员的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一次申请2个以上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
5、非银行、邮政类机构申请兼业代理资格还应提供申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照片应能反映营业场所周边环境、门牌号码、营业场所内部情况。
6、证明主营业务合法的许可或认可证书主要指以下证书:机票代售点的航协认可证书、旅行社的旅游业务许可证、汽车销售企业的品牌授权书或销售协议书、从事运输企业的运输许可证书等。
7、对银行、邮政类机构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如为省级机构,应提供法人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如为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省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
8、申报机构具体情况说明应包括机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近期业务规模及业绩等主要情况。
9、除电子申报数据外,前述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申请材料顺序装订。
(四)审批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5、具有完整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
6、拟申报的机构应有2人以上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注意事项
1、各级各营业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均应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2、保险兼业代理人因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3、《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4、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需在有效日期内并按时年检。
5、各保险公司要严把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事项的初审关,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代理险种审批
(一)申请人
统一由拟合作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代理险种申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5、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复印件。
(三)审批条件
变更险种如为增加险种,申请增加险种应与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
九、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
(一)申请人
统一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5、保险代理岗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持证清单(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6、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件;
7、三年业务规模情况说明(分年度、分公司、分险种);
8、保险佣金发票购买及使用情况说明(后附分年度发票复印件2张及购买发票登记簿复印件);
9、代收保费收入专户开设情况说明;
(三)申请材料说明
1、至少提交2名及以上业务人员的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一次申请2个以上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还应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报清单》。
3、如果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发生变更,应同时提交《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变更报告表》。
4、前述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申请材料顺序装订。
(四)审批条件
1、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主营业务经营正常;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5、拟申报的机构应有2人以上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
6、具有完整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
7、代理保险业务中未发生欺诈、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注意事项
准予延续有效期的,代为申请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及时缴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证,领取新证。
第二部分 保险公司报告事项
一、保险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业务范围)变更
(一)报告人
省级分公司变更有关记载事项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报告;其他分支机构变更有关记载事项由省级分公司报告。
省级分公司变更名称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报告;其他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省级分公司报告。
(二)报告材料
1、书面报告文件,报告文件应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后的具体信息等事项;
2、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有必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注意事项
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报告。
二、保险许可证遗失
(一)报告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
(二)报告材料
1、书面报告文件,需对遗失原因等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2、指定报纸发布的公告作废声明及报纸原件。
(三)注意事项
1、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日内报告。
2、指定报纸是指:陕西日报、华商报、三秦都市报、西安晚报等4家,可自行选择1家刊登公告。其中,三秦都市报刊登的公告篇幅不小于八分之一版,其他报纸刊登的公告篇幅不小于十六分之一版。省级保险机构保险许可证遗失的,必须在《陕西日报》上进行公告。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任职、免职、辞职
(一)报告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
(二)报告材料
1、书面报告文件;
2、公司内部任职、免职决定或批准其辞职的文件复印件;
3、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任命决定及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护照、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签名盖章页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告。
2、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的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
3、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
4、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通过保监局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5、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不符合任职条件或未通过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的,保监局将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或更换负责人。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撤职、开除
(一)报告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
(二)报告材料
1、书面报告文件;
2、公司内部处分决定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告。
五、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职务
(一)报告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
(二)报告材料
1、书面报告文件;
2、公司内部解除职务书面文件复印件;
3、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自解除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告。
六、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职务、终止劳动关系
(一)报告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
(二)报告材料
1、书面报告文件;
2、公司内部解除职务、终止劳动关系书面文件复印件;
3、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告。
七、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暂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务
(一)报告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
(二)报告材料
1、书面报告文件;
2、公司内部作出的暂停职务文件的复印件;
3、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文书的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告。
八、指定或撤销临时负责人
(一)报告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
(二)报告材料
1、书面报告文件;
2、公司内部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决定文件的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告。
2、指定临时负责人条件:
(1)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2)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3)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4)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临时负责人任期不得超过3个月。
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变更
(一)报告人
(二)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变更报告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5、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件。
(三)注意事项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向保监局报告。
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
(一)报告人
统一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报告。
(二)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应包括遗失原因的书面说明;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4、在指定报纸上的遗失公告原件。
(三)注意事项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将公告情况及时向陕西保监局报告。指定报纸是指:陕西日报、华商报、三秦都市报、西安晚报等4家,可自行选择1家刊登公告。其中,三秦都市报刊登的公告篇幅不小于八分之一版,其他报纸刊登的公告篇幅不小于十六分之一版。省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的,必须在《陕西日报》上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