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保监发〔2010〕141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险统计工作,强化统计制度的执行力,我局制定了《陕西辖区内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考评办法(暂行)》,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辖区内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险统计工作,强化统计制度的执行力,提高统计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计信息是保监会、保监局统计部门依法要求辖内保险机构报送的数据、报表、资料、分析报告,以及其他统计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陕西辖区内的省级保险公司。
第四条 考评内容
(一)统计制度执行方面: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人及统计联系部门是否明确,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备;
(二)统计数据报送方面:总公司统一报送到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陕西辖内数据是否准确无误,定期向陕西保监局报送的手工统计报表是否及时准确,以及其他临时性统计信息的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三)统计分析报告报送是否及时,分析内容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陕保监发〔2008〕89号)等文件的要求。
第五条 考评办法
(一)统计工作考评采用量化累积评分方式,以年度为单位,逐月对各保险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统计制度执行等主要统计工作进行评分登记。
(二)各保险公司初始赋值分均为50分,有以下行为的,每发生一次分别予以相应的扣分:
1、本年度中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人、统计联系部门不明确或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2、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人、统计联系部门发生变动未按要求报备的,扣1分;
3、向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陕西辖内数据有重大遗漏的,扣2分;
4、未按时向保监局报送统计数据(包括定期报表和临时性报表)的,扣1分;缺报的,扣2分;统计数据有重大遗漏的,扣1分;
5、未按时向保监局报送月度统计分析报告的,扣1分;缺报的,扣2分;统计分析报告质量不高、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第六条 陕西保监局定期通报各公司得分,年终根据累积得分在辖内予以通报,并将考评结果抄送各保险总公司。
第七条 对于累积得分较低的公司,陕西保监局可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安排统计检查等方式,督促公司整改,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保监局统计研究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