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保监发〔2010〕27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详见附件1),切实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报备及实施
(一)各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机构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机构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等。
(二)各机构的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是日后实施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直接依据,各机构应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向陕西保监局报备本单位的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三)各机构最迟应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四)各机构的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陕西保监局备案。
(五)报备应采用正式文件形式,需报送纸质文件一式两份。
二、关于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报告
(一)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报告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方式,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报送。
(二)如机构注册地在陕西,由法人机构负责陕西辖内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汇总和统一报送;如机构注册地在陕西之外,由省级分支机构负责陕西辖内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汇总和统一报送。
(三)报告应采取正式文件形式,需同时报送纸质及电子文档各1份。报送的案件责任追究信息应由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签字与公章应同时签具。
(四)专报报送时间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5日内;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7日内,报送案件责任追究季报时,应随同保险司法案件季报一并报送。
(五)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专报:只需填报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报表。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具体而言,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包括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结果等,同时应附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书复印件;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等;案件查处情况包括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涉案机构的应对措施、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等案件处理情况(详见附件2)。
2、季报:需报送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两方面内容。统计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被问责机构家次、案件责任追究对象人次等信息(详见附件3)。分析报告主要对本系统报告期内案件责任追究状况及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尤其对符合责任追究条件而未按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要进行说明,并提出进一步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措施和建议。若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案件责任追究事项,各机构也应采取零报告。
(六)专报及季报的报表格式(附件2、3)可到陕西保监局外网网站(http://shaanxi.circ.gov.cn)“公告通知”栏目下进行下载。
三、其他事项
(一)各机构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指导意见》进行专题学习,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案件责任追究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指定该部门的负责人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并指定相关人员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各机构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以上部门及人员信息(依照附件4格式填写)报送陕西保监局。上述信息若有变动,应在10日内向陕西保监局报告。
(三)各机构应严格案件责任追究报告工作,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案件责任追究信息,真正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瞒报、不拒报。
各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陕西保监局法制处反映。
联 系 人:郭蓉芳
联系电话:88405446
传 真:88419077
附件:1、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及填报说明.doc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