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保监发〔2012〕58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窗口。加强分支机构建设是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展示行业形象的基础。但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公司和个别地区存在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机构长期休眠等问题,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加大了公司经营风险,扰乱了产险市场秩序,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为规范分支机构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分支机构管理,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现就规范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保险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和有关监管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设立分支机构。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分支机构,或以“服务点”、“远程出单点”、“咨询点”等名义变相设立保险分支机构。
未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可认定为未经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一是有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是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三是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单、承保、理赔等);四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开展业务。
二、切实加强分支机构管理
各保险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对市场进行深入分析,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特色和管控能力,认真完成可行性论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人员配置、场所设置、管控职责和措施等内容。分支机构经营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加强管控力度,确保管控措施切实有效、经营行为依法合规。各公司要建立分支机构撤销管理制度,分支机构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处于休眠或半休眠状态的,要在综合考虑公司形象、客户后续服务及业务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予以撤销或采取有力的改善措施。
三、规范现有分支机构经营行为
各公司要对照上述所列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现有分支机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一是对于违法变相设立的分支机构,要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撤销机构,撤回人员,摘除牌匾,于2012年4月30日之前清理完毕。二是对于影响行业形象的休眠或半休眠机构,需要保留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无需保留的向保监局申请撤销。各公司要认真填写《机构清理整顿表》和《休眠或半休眠机构清理整顿表》(见附件),并于2012年5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陕西保监局将加大对保险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整改不力,仍存在休眠或半休眠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将实施质询函、监管函等风险预警措施,并与分支机构设立规划相挂钩。对非法设立保险分支机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陕西保监局联系人:杨科技 常璇
联系电话:029-83500349、83500323
传真:029-83500376
电子邮箱:sxbjjcxc@sina.com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