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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提供)

  

  陕保监发〔2012〕17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提高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陕西财产保险市场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保监局

  2012年12月24日


  

  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标准化建设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监管方针,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指引。

  等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标准化建设包含机构命名、经营场所建设、资源配置、内控管理等内容。本指引所要求的标准是财产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最低标准。

  第二章 机构命名

  第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鼓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行政区域级别设立相应层级的保险分支机构,即在市设立中心支公司,在县(区)设立支公司,在乡(镇)、街道、社区等行政区域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营业部。

  第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命名可以不与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级别挂钩,但为了促进分支机构命名的规范、统一,鼓励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命名:

  (一)中心支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所在市(不含市字)+中心支公司,如××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原则上,新设市级保险机构不再命名为分公司,引导公司设立中心支公司。

  (二)县支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所在县(不含县字)+支公司,如××公司周至支公司;

  (三)区支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所在市+所在区(不含区字)+支公司,如××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

  (四)营销服务部或营业部名称为:总公司名称﹢上级机构名称+所在区域+营销服务部,如××公司岐山支公司蔡家坡营销服务部。

  第三章 经营场所建设

  第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位于当地主要街道,交通便利,便于消费者办理业务;

  (二)经营场所原则上应选择临街门面房或纯商业用房(包括商住两用的商铺);

  (三)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在所租赁楼宇一层设立客户服务大厅或服务柜台;

  (四)经营场所的不同区域应当相连为整体,可以是同一幢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但原则上不得分布在多幢建筑物内;

  (五)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心支公司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支公司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位于城区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位于乡镇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二)经营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适当放宽面积要求。

  第八条 经营场所应保持相对稳定,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2年。

  第九条 经营场所应合理设置功能区域,至少划分为客户服务区和办公区。客户服务区主要用于办理承保、理赔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咨询、投诉等,应设置专门服务柜面和客户休息区,配备座椅、空调、饮水机等服务设施。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客户服务区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

  第十条 经营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以下内容,悬挂或张贴的内容应保持整洁、美观。

  (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

  (二)标识牌,使用名称应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的分支机构全称,若为高层商用楼的,应在一楼显著位置设置标识;

  (三)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要求的投保提示、理赔服务承诺、自主查询等信息;

  (四)公司服务流程和营业时间等信息;

  (五)消费者投诉办理须知以及公司投诉处理流程;

  (六)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配置完整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抢等安全设施,能够保证经营场所基本安全;计算机房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办公区域,满足必要的安全要求。

  第四章 资源配置

  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组织架构、人力配备、资产配备应与业务规模、客户服务需求相适应,确保内部管控的有效性,确保服务能力不减弱。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中心支公司应配备正式员工(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下同)6人以上,其中专职理赔人员不少于2人;

  (二)支公司应配备正式员工3人以上,其中专职理赔人员不少于1人;

  (三)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应配备正式员工2人以上;

  (四)实行高度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分支机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将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学历提高至大专以上。鼓励财产保险公司通过提高薪酬等方式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原则上支公司(含)以上层级的分支机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应坚持自主培养的原则,不得有恶意挖角、诋毁同业等破坏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单证管理与使用、会计与出纳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财务等依法须有从业资质要求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第十七条 原则上,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资产配备数量应符合以下最低标准。实行委托查勘的,查勘车辆配置可适当放宽条件。

  项 目

  中心支公司

  支公司

  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

  电脑

  正式员工每人至少一台

  查勘车辆

  ≥2台

  ≥1台

  ≥1台

  复印机

  ≥1台

  ≥1台

  ≥1台

  扫描仪(或相同功能的电子设备)

  ≥2台

  ≥1台

  ≥1台

  打印机

  ≥2台

  ≥1台

  ≥1台

  其他资产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配置

  第五章 内控管理

  第十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确保内控制度执行到位。

  第十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职业道德、公司内控制度、岗位技能等培训教育,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制订详细的后续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满足业务经营和理赔服务需要。

  第二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确保正常的上下班作息,中心支公司节假日应有专人值班,其他分支机构应设立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

  第二十二条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加强安保管理,有条件的应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下发后,财产保险公司新设或搬迁分支机构均应遵循本指引要求。对于本指引下发前已成立的分支机构,财产保险公司可根据本指引要求逐步予以整改。

  第二十四条 保险监管部门将把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分类监管评价体系,采取差异化的机构发展监管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遇到国家颁布新法律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出台新规定,则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陕西保监局负责解释、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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