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开展保险机构案件
责任追究工作等文件的通知
(云保监发〔2010〕48号 2010年3月17日)
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制定并印发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和《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保险省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以及联系人情况报送我局。请各保险机构在指定报送机构时注意与保险司法案件报送工作的衔接。
二、各保险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我局报告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和季报。请各保险机构将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与保险司法案件季报一并向我局报送。
三、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工作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报送,纸质文件与电子版文件须同时报送,我局将按季度定期通报各保险机构报送和案件责任追究情况。
四、请各保险机构严格按照《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清理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发现的、符合问责标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情况,并于2010年8月15日前报送我局。
五、我局将根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报备和责任追究情况报送工作的具体规定。
我局法制处负责案件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各保险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 系 人:苏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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