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及招投标业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云保监发〔2010〕191号 2010年9月13日)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监发70号文件精神,继续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不断夯实产险业发展基础,针对我省财产险市场实际,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要求,现对加强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及招投标业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准确把握监管政策要求和发展形势,把规范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
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社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同时,也是防范化解产险经营风险的关键环节和夯实产险发展基础的重要内容。随着我省车险市场不断规范,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能否规范得好,成为整个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43号文件和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上都对规范该类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并通过一系列监管措施为加强业务风险管理、市场秩序规范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保障。各公司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切实提高全系统防范风险意识和技术水平,把规范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
二、着力完善三项制度,加强对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工作的监管。
一是严格实行报告和核查制度,对43号文件规定的单笔大型商业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即满足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以及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招投标业务,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事前报告及事后核查制度;对满足前述要求的非投标业务,执行事后报告及事后核查制度。其中,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由省级分公司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内向保监局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在作为投标主体中标后,由省级分公司负责在投标结束的3日内将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副本、再保险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意见、合规责任声明等相关资料报保监局。每季后15日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上一季度符合文件规定的已承保大型商业保险业务情况汇总后向保监局书面报告。各公司应按照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对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保监局将视情况开展核查。
二是健全联系人及合规负责人声明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指定涉及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项目的负责部门及相关报告联系人,由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告相应事项,并具体负责向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反映汇报市场有关情况,报告联系人应保持相应稳定,如有调整变化应及时书面报告保监局。同时,对符合保监发〔2007〕43号文件的保险投标业务,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由具体项目负责人填写业务合规声明书存档备查。
三是加快问责制度建设。各公司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管理办法,以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为抓手,建立健全内部稽核、风险评估、核保责任等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控。保监局将通过联系人与合规负责人制度的有效执行,对公司是否及时报告监管要求事项和业务合规性进行核查并问责,对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行业形象的公司,在对违规业务坚决予以查处同时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上级公司和主要领导的管理责任。
三、加强检查督促,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工作抓出实效。
保监局将探索完善对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市场动态的把握和对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一是实施窗口指导,针对公司报告事项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通过约见谈话、风险提示函、监管建议书等措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查、及时规范。二是加大查处力度,保监局将建立重点项目、重点公司跟踪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共保业务的后续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是否严格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执行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展业费用、承保条件是否符合监管政策,是否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违规问题,特别是违规机构及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三是探索完善联动监管,进一步整合产险和中介监管资源,共同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监管,同时,加强与采购部门、行业协会之间信息的互通,对个别重大项目参与开标与评标监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四是实施情况通报,对高管人员不重视、内部管理不到位、报告工作不认真的公司,保监局将视情况向行业协会、上级公司进行通报。
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公司于2010年9月25日前将2010-2011年度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及招投标业务报告联系人名单报我局,并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照文件要求向我局报送相关资料。
联 系 人:戴 丹
电 话:3142979,13608844502
邮 箱:52-win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