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报程序的通知
(云保监发〔2010〕219号 2010年12月2日)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由于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申报设立分支机构时存在资质不符、材料不全、审核不严的情况,为切实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申报程序,增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申报意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申报条件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所要求的申报材料,依法申报设立分支机构。
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保证分支机构设立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先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预先提交电子版申请。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提交云南保监局法制处并由法制处在系统中确认收文。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交的分支机构设立申报材料中,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格以及附件应由拟任高管手写“此复印件原件真实合法”后署名并按手印。其他材料应加盖公司印章,同时附上公司对所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性负责的申明文件。
四、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提交分支机构设立申报材料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材料: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可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制定细则;2、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应包括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3、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应符合分支机构实际情况;4、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增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以及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法人机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