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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提供)

  

  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

  (云保监发〔2010〕220号 2010年12月2日)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由于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存在未经核准擅任高管、高管离职不及时上报以致高管职位长期空缺的情况,为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控管理、明确机构管控责任,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任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依法申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以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云南保监局核准后方可任职。

  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有离职的,应在其离职后5日内书面报告云南保监局,并指定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应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云南保监局。

  四、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人员和高管人员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进行重点清查。存在上述情况的必须根据相应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云南保监局申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或报告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并由公司出具情况说明。

  五、对隐瞒有关情况的,经云南保监局查实未经核准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不及时上报上述人员离职情况以及临时负责人超过最长任职期限的,云南保监局将按处罚上限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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