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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云南保监局保险许可证公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提供)

  

云保监发〔2011〕31号

各保险省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保险许可证公告管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局将《云南保监局保险许可证公告工作管理办法》(云保监发〔2010〕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修订后的《云南保监局保险许可证公告工作管理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各保险省分公司需将此办法告知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或有代理关系的兼业代理机构。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苏 焱

    电 话:0871-3142549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保险许可证公告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云南保险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类机构领取保险许可证或者保险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本办法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三)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五)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第四条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

    (二)保险类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保险类机构的经营区域;

    (四)保险类机构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第五条 保险许可证公告的时限:

    (一)保险类机构收到保险许可证或者因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或者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二)保险许可证遗失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云南保监局重新申领。

    第六条 云南保监局指定的公告媒体为《金融时报》、《云南日报》、《昆明日报》。

保险类机构按以下原则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昆明市行政辖区以内的保险类机构及保险许可证损毁、遗失的公告媒体为《昆明日报》,昆明市行政辖区以外的保险类机构公告媒体为《金融时报》、《云南日报》。

    (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公告媒体为《金融时报》。

    第七条 办理公告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领取保险许可证的保险类机构,自取得同意批复或向云南保监局备案后,持云南保监局出具的《关于保险许可证公告的函》到相关的公告媒体办理公告手续并缴纳费用,凭有关缴费凭证来云南保监局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二)遗失保险许可证的保险类机构,报告云南保监局后持云南保监局出具的《关于保险许可证公告的函》到相关的公告媒体办理公告手续并缴纳费用,凭有关缴费凭证及公告报纸原件到云南保监局领取补发的新保险许可证。

    第八条 被注销的保险许可证由云南保监局参照本办法进行公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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