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云南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用和手续费及佣金监管的通知
(云保监发〔2010〕23号 2010年2月1日)
各财产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用和手续费及佣金(以下简称“手续费”)支付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产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完善内控,强化中介业务管理
(一)加强保险代理渠道管理。各公司要全面清理保险业务代理渠道,认真执行监管政策,委托具有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手续费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代理人。
(二)加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各公司要切实确保代理合同真实、合规、明晰。一是明确代理关系,凡是具有业务往来的专、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各公司必须与其订立保险代理合同,制作有代理关系的机构和个人清单;凡是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代理人,各公司必须中止与其业务合作关系。二是明确代理手续费,要在代理合同中分险种列明手续费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严禁以培训费、劳务费等方式向保险中介违规支付手续费,严禁在保险代理合同之外,以补充协议、附加协议等形式违规支付手续费。三是明确支付账户。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要使用固定账户支付手续费,并按照一人一卡、一司一账的要求,在代理合同中列明保险中介用以手续费收取的专用账户或卡号,对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支付进行“跟人”管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公司要重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三)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对保险中介管理的内控制度,在核心系统中建立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业务的管理台账。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力度,切实做到制度完善、管控到位。
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一)强化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财务开支审核、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财务开支审核流程和审核人及经办人、审核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建立对违反财务制度的经办人和审核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确保原始会计凭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加大对原始凭证真实性的监控力度,严禁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各种费用。财务人员不仅要审核财务凭证本身的真实性,还要对财务凭证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重点对大额支出的会议费、燃油费、修理费、办公用品等的凭证进行管控。
(三)确保财务费用支付过程的真实性,公司应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减少使用现金,对1000元以上的费用报销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确保资金流向交易真实发生方。
三、改造系统,据实列支手续费
(一)实现手续费“跟单、跟渠道”的管理功能。立足于业务系统改造,把所有险种的手续费分解到每份保单。“跟单”,就是在进行承保、批改等业务操作时,业务系统要对每单业务列明手续费支付比例。对于直接业务不得计提手续费,对于代理业务应强化成本约束,履行行业自律约定,控制手续费比例的支付上限。“跟渠道”,就是根据业务来源不同,在核心系统内和每份保单上列明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或本公司员工名称。否则,公司业务系统应当自行控制,使其无法提交或通过核保。
(二)实现手续费支付与承保管理的联动功能。各公司要把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以及本公司员工的名称维护到系统内,作为业务渠道的可选对象。在进行承保、注销、批退等操作时,应当在可选对象范围内据实选择业务渠道,并由核心系统根据选定的业务渠道自动确定手续费比例。手续费支付对象与支付比例应当和保险代理合同保持一致。鼓励各公司对代理业务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分渠道管理机制。
(三)实现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的对接功能。业务系统中对每笔业务计提的手续费,应当自动关联到财务系统的手续费支出科目,并作为该笔业务手续费结算的依据。保费未作实收的,核心系统应当自动进行有效控制,不得支付手续费。
(四)实现代理业务的统计查询功能。核心系统应当具备按照时间跨度或保险中介名称调阅的查询方式,逐单列示手续费支付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险种、保单号、签单日期、保险期间、保费收入、业务渠道、保险中介名称、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书编号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手续费支付账户或卡号、手续费比例、手续费金额以及支付时间等。
四、严格管理,零现金支付手续费
(一)统一支付方式。各公司要建立“跟卡、跟账”工作机制,对手续费支付实行“零现金”管理。“跟卡”,就是针对保险个人代理人,以银行卡结算方式支付手续费。 “跟账”,就是针对保险中介机构,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各公司要依据保险代理合同,在系统中建立手续费支付账户或卡号的管理台帐,并据此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
(二)统一支付依据。各公司要在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支付环节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严格按照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相关联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和支付对象,据实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以违规批单退费、坐扣保费、现金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
(三)统一支付手续。手续费支付时,各公司必须在会计凭证中留存银行转账回单和手续费支付清单。向专、兼业代理机构支付的,还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五、认真落实,确保顺利实施
(一)在收到本通知10个工作日内,由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产险公司召开专门会议,传达本通知中各项要求并组织培训。
(二)各公司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以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要在工作小组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要在收到本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小组成员及联系人名单上报我局与省行业协会。
(三)各公司要于2010年2月10日前完成保险代理渠道清理工作,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与省行业协会上报工作情况;于2010年2月28日前完成系统改造,并经我局与省行业协会验收。
(四)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手续费“跟单、跟渠道、跟人、跟卡、跟账”管理。对于系统改造不能满足手续费管理要求的公司,暂停其手续费支付,直至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