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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提供)

  

云保监发〔2011〕33号

各保险省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监管部门与各保险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全省保险业的重大活动和事件情况,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局制定了《云南保险业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云南保险业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保险业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情况,确保重大问题得到有效及时处理,维护保险业稳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送主体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二、信息报送范围

    (一)保险业重大信访维稳事件

    可能或已经发生的进京上访、越级上访、群访和闹访事件。

    (二)重大灾害理赔情况

    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特大事故等造成承保财产损失500万元(含)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200万元(含)以上的出险情况和赔付情况。

    (三)重大承保、分保的情况

寿险团体保险短期险单笔保费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长期险单笔保费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非寿险业务单笔大型商业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四)重大保险违法违规、诉讼或退保案件情况

    1、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外部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处罚的;

    2、保险公司领导、员工或代理人发生经济案件,构成犯罪的;

    3、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4、标的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涉诉事项;

    5、发生具有典型意义的保险诈骗案件的;

    6、发生大规模集中退保事件的。

    (五)重大业务情况

    1、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领导视察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在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重大业务活动的情况,地方党委政府对保险工作重视、关心和支持的重要举措;

    2、总、分公司的发展战略、预算政策、费率政策、渠道规划和机构铺设等重大调整情况;

    3、省级公司班子变动情况。

    (六)重大经营风险

    1、遗失保险单、保费发票等重要空白凭证,可能造成重大经营风险的违规行为;

    2、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包括由于人为或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中断、破坏和信息失窃等情况;

    3、保险公司现金流支付出现危机;

    4、其他影响公司经营稳定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

    (七)重大公益或捐赠活动

    (八)舆论危机情况

    可能引发舆论危机,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的媒体负面报道、不实炒作等情况。

    (九)其他严重危及保险业,或者与保险业相关的、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的重大突发事件情况。

    三、信息报送时限

    (一)紧急重大信息即时报送。一般情况应在知悉情况6小时以内报告保监局和有关政府部门。遇有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各保险省分公司应在知悉情况2小时内报告。情况紧急的,保险分支机构在向保险分公司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保监局报告。报告内容不够详尽的,要在12小时内续报。

    (二)重大紧急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必须建立日报告制度。

    (三)非紧急重大信息原则上根据信息发生情况报送。

    四、信访报告方式

    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告,并注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电话。情况十分紧急的,也可以先打电话报告。报告内容应该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性质、对事件原因和后果的初步判断、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以及涉及的保险合同基本要素。其他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涉及的保险合同等的基本要素。对于涉密事项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信息报送要求

    (一)各保险机构如有以上范围重大情况的发生,须及时向云南保监局上报,严禁瞒报和漏报。

    (二)各保险机构要自觉执行报告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及时、准确报告有关事项,上报的信息要求内容翔实、文字简练。

    (三)若因信息报送工作不力造成工作被动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云南保监局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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