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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提供)

  

云保监发〔2011〕72号

各财产保险省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确保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杜绝虚假中介业务和虚列中介费用行为,维护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现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和云南保监局《关于加强对云南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用和手续费及佣金监管的通知》(云保监发〔2010〕23号)精神,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认真学习贯彻以上两个通知精神,并成立由省公司分管领导负责、中介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介业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公司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高中介业务管控水平。

    二、完善制度建设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总公司制定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在制度中,要明确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签约中介机构和代理人具体名单、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各中介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相应佣金(包括手续费,下同)支付标准、手续费支付账户名称、公司中介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内容。

    三、加大管控力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应自动无缝对接,公司业务系统中生成手续费金额应等于财务系统中已付手续费金额和应付手续费金额之和。要严格保证业务系统录单过程中业务来源渠道信息的真实性,在核心系统内和每份保单上列明业务来源,禁止将直接业务虚挂为中介业务。

    各财产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所代理业务,原则上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出单条件,对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系统联网出单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在相关代理协议中加以注明。对此类业务,公司和中介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对接与管理,并对此类业务开展过程中单证的发放、领用、销号、交接直至投保人拿到保单的全过程建立签名登记制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应建立中介业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代理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业务代码、投保人姓名、险种、保费、保单号、承保日期、退保情况以及手续费(佣金)、投保人联系方式等,以确保每笔业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建设和完善中介业务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够按照保单生效的起止时间、保险险种和保险中介名称进行调阅式查询,逐单列示手续费支付情况,该管理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签单日期、险种、保险中介名称、保单号、保险期间、保费收入、业务渠道、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书编号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手续费支付账户或卡号、手续费比例、手续费金额以及支付时间等。

    四、强化监管要求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自2011年3月1日起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含手续费),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含手续费)。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中介业务领导小组名单、联系人和中介业务管理制度报送至云南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若有修改,应将涉及修改的内容在修改后2周内向云南保监局报告。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关于上报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手续费“五跟”月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11〕9号)要求提取数据信息填写中介业务手续费“五跟”月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并于每月的15日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上报至云南保监局。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确保代理业务数据真实完整,并将其作为对业务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在我局现场检查中,如发现有虚挂中介业务、虚假记录单证领用发放台账和中介业务台账情形的,无论手续费是否支付,一律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录单人员和管理人员责任。

附 件:中介业务手续费“五跟”月报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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