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省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信访工作,健全保险业大信访工作格局,切实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信访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二季度开始,《云南保监局关于建立保险公司信访投诉和法律事务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云保监发〔2009〕115号)文件不再执行,各公司相关材料不需报送。但文件中涉及的司法案件等情况按我局有关文件继续报送。
二、各保险省分公司要在2011年7月1日前全部建立经理接待日制度,并将制度报送云南保监局办公室。
各保险省分公司要督促所辖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各级经理接待日制度,并报省分公司备查。
三、按照国家信访局和中国保监会工作要求,各保险省分公司要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矛盾纠纷排查统计表,相关表样和报送要求见附件。
四、各保险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收到云南保监局信访投诉转办件后,应按时限要求,落实措施,强化责任,及时反馈保监局,切实解决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理合法诉求,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行业诚信形象。反馈的回复报告一式三份。因故要求延期的,应预先书面向保监局报告,说明事实、理由和预计办结时间。反馈处理情况的回复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监局《投诉转办单》文号、信访投诉人姓名(匿名投诉除外)、被信访投诉对象;
(二)信访投诉事项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信访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
(四)信访投诉事项的事实确认和性质认定,涉及多个事项的须分别陈述说明,涉及经济利益纠纷的要列明具体数额;
(五)当前处理处置状态,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六)对于群体性或疑难信访投诉转办件,回复报告还应包括目前的处理进展、发展态势以及稳控措施等;
(七)经办部门、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省公司不得直接向保监局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处理情况报告,也不得要求分支机构直接向保监局报告处理情况。
五、各保险机构应对转办件中反映的信访投诉事项逐一认真调查核实。对于反映保险机构存在的人事管理、劳资纠纷、代理合同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等内部管理问题和重大复杂保险纠纷事项的转办件和联名信转办件,各保险机构要及时妥善处置,切实采取稳控措施,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六、各保险机构应将转办件办理工作纳入日常考核体系内,加强管理。云南保监局也将根据情况对转办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的单位依法进行监管处理。
附 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