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印发《云南省人身保险公司讲师组训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提供)

  

云保监发〔2011〕183号


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

    为了加强和完善讲师组训队伍的管理,规范讲师组训人员从业行为,防范治理销售误导,云南保监局制定了《云南省人身保险公司讲师组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将《办法》精神与要求传达到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及广大讲师组训队伍并逐级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公司应按照《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和完善讲师组训人员的管理制度,并于2011年10月1日前向云南保监局报备。

    三、各公司应按照《办法》要求,全面规范讲师组训人员行为,并应以规范培训课件为抓手,全面核查当前讲师组训人员使用的各类培训资料和宣传资料,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培训资料和宣传资料,应立即停止使用。

    云南保监局将通过内控检查、暗访、座谈等方式对各公司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监管,对于执行《办法》不力的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将予以严肃查处。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人身保险公司讲师组训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讲师组训队伍的管理,规范讲师组训人员从业行为,防范治理销售误导,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讲师组训人员,是指在人身保险公司负责协助销售主管从事职场教育训练、活动管理、职场建设、会议经营等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和完善讲师组训人员的管理制度,并向云南保监局报备。

    第四条讲师组训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明确讲师组训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应本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诚信”的原则,选聘重品行、讲诚信、业务技能强的人员担任讲师组训。

    第六条 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应根据公司销售人力情况和经营管理需要,明确各级机构与销售人力相匹配的讲师组训人员数量。

    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对拟聘任的讲师组训人员进行任前培训。任前培训应由省级分公司统一组织,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星期或160个课时,其中法律法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课时,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保险法》;

    (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三)《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四)《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五)《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对拟聘任并培训合格的讲师组训人员发放讲师组训任职资格证书。无讲师组训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讲师组训岗位工作。

    第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建立讲师组训后续教育制度。获得资格的讲师组训人员每年应参加由省级分公司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60个课时。

    第十条 讲师组训人员在各类培训、讲座或产说会等活动中使用的培训资料和宣传资料应经省级分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并存档备查,该部门对培训资料和宣传资料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各类培训资料和宣传资料未经审核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讲师组训人员在培训过程中应做到实事求是,不得歪曲事实。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讲师组训人员的考核。在讲师组训考核体系中,应包括讲师组训人员诚信行为、受到投诉情况等相关指标。

第三章问责和监管

    第十三条讲师组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给予警告、取消资格,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恶意诋毁同业公司;

    (三)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四)对保险产品做引人误解的描述;

    (五)将保险产品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或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六)诱导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七)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云南保监局将通过内控检查、暗访、座谈等方式对人身保险公司讲师组训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直接责任人采取“监管谈话、警告、经济处罚、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进入保险业”等监管措施,并同时追究保险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