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保监发〔2011〕231号
各保险省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现将《云南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划纲要》是我省保险业2011-2015年科学发展的战略性和指导性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纲要》是保险业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规划纲要》的精神内涵,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
二、各保险机构要根据《规划纲要》要求,紧密联系本公司实际,认真做好本公司“十二五”时期的发展规划。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指导与协调,组织做好《规划纲要》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推动各会员单位深入贯彻落实《规划纲要》。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云南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保险作为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二五”时期,云南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服务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和民生工程的能力,对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面向未来,云南保险业迎来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精神,结合云南发展实际,制定《云南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全面总结“十一五”期间保险业发展状况和发展经验,明确“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云南保险业发展方向、预期目标和政策措施,指引保险业实现稳定、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十一五”期间云南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全省保险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系列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努力把握保险业发展的战略机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体系建设为基础,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为保障,开创了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一)主要成就
业务持续较快增长,行业实力显著提升。“十一五”期间,我省保险业累计实现保费收入788.3亿元,年均增长23.8%,是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最迅速的行业之一。2010年,全省实现保费收入235.68亿元,保费规模较2005年增长1.9倍;保险深度3.3%,比2005年提高了1个百分点;保险密度为512元,是2005年的2.8倍;保险公司总资产327.2亿元,是2005年的1.9倍。全行业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
功能作用充分发挥,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能力逐步增强。“十一五”以来,保险业为全省相关重点建设项目、各类企业、广大城乡居民承担风险保障22万亿元,积累各项风险准备金达445亿元。累计赔付支出270亿元,年均增长22%,保险赔付在全社会灾害事故损失中的比重等反映保险对经济社会贡献度的指标显著提高。保险业服务“三农”和支持出口贸易取得了重要进展,建筑、交通、安全、旅游、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责任险、意外险业务发展得到加强,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较好地发挥了经济“助推器”、社会“稳定器”和人民福利“倍增器”的作用。
保险机构发展迅速,市场体系日趋完善。保险公司主体由2005年的16家增加至29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由1007家增加至2249家,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发展到44家,从业人员达到6.81万人,形成了商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共同发展、多元化的保险市场格局。
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市场秩序持续向好。“十一五”期间,云南保监局围绕依法、科学、有效监管的方针,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力度,加强监管制度建设,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在规范云南保险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发展、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监管部门、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共同构建的风险预警、监测与处置体系基本形成,有效化解个别公司、局部业务领域风险,行业保持安全稳定运行。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保险工作,行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各级政府越来越希望利用保险机制来促进社会风险管理和公共风险保障服务创新,越来越重视研究出台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2010年省委常务会议两次邀请保监局列席会议,共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大计;省政府常务会议向保监局征集了审议议题计划;云南保险业发展规划纳入了全省“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保监会与省政府签署了《关于大力发展保险业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合作备忘录》。
行业建设不断强化,行业发展的基础进一步夯实。云南保险业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诚信评议活动,摸清了保险诚信服务现状和突出问题,为诚信建设积累了经验。制定了保险行业服务标准,开展了诚信教育活动,组织高管人员进行诚信教育培训,诚信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实行三年行风建设,把行风建设与行业文化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规范经营管理、改进保险服务相结合,推进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科学经营、有效经营,在高效发展中展示行业崭新面貌。
(二)基本经验
“十一五”期间的发展实践,加深了全行业对保险业发展规律的认识,提高了加快发展、防范风险的能力,为进一步做好保险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必须坚持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根本要求。我省保险业虽然保持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但发展基础薄弱、发展不足是最大的实际。只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保险业发展客观规律办事,坚持推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市场存在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才能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必须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发展的生命线。保险发展得越快,保险业面临的风险来源越多、传递越快、破坏力越大,只有不断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增强驾驭市场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才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维护保险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必须坚持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消费者的信任是行业发展的基石,保险消费者是保险业直接面对、服务和保障的对象,是业务发展的源头活水,只有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方向,不断提高保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才能牢牢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保险事业才能长久发展。
必须坚持把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商业保险,必须重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同时又要依靠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只有在加强必要的政府推动和行政调控的同时,注重对市场化调控手段的运用,才能形成推动行业发展的合力。
必须坚持把综合治理保险市场秩序作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市场秩序不规范是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因素,整顿市场秩序是保险监管的工作重点。只有坚持多管齐下、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开展综合治理,既立足当前,加大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力度,又注重长远,着力完善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体制和机制,才能奠定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
(三)问题和不足
云南保险业整体规模小,覆盖面低,功能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主要问题和不足表现在:行业科学发展动力不足,行业服务全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能力和方式方法有待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处于较低层次,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产品不能有效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市场违法违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数据真实性、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比较突出;人才储备不足和结构不合理,保险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总体滞后,缺乏懂经营管理的高管人员、内部管理岗位专才和高诚信度、专业型的销售服务人员;促进和保障保险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等需要进一步改善。
二、“十二五”期间云南保险业发展环境
“十二五”期间是全省实现科学发展、厚积薄发、奋力崛起的重要机遇期,也是云南保险业快速发展、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云南保险业将继续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有利发展环境,面临有利的发展机遇,具备巨大的发展潜力。
(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为保险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十二五”期间云南省将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推进工业、电力、交通、水利、通信、教育、房地产等行业重大项目。全省生产总值将年均增长10%以上,人均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3%左右,教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将持续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将更加牢固。同时,将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和经济发展同步。收入的增长,将增强居民保险购买力,人们在汽车、住房、教育、旅游等方面的需求逐步扩大,也将进一步拉动保险需求。
(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与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善为保险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在全省保险业的共同努力下,省委、省政府越来越关注保险业的发展工作,越来越希望利用保险机制来促进社会风险管理和公共风险保障服务创新,越来越重视研究出台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各州市领导要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保险业要全面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期间,云南保监局将配合云南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积极推进落实中国保监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努力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相关领域保险工作。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拓创新,着力构建体系健全、功能完善、创新活跃、运行健康的区域保险市场体系。同时将不断加强 16个保险行业协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其自律和服务作用,通过诚信建设、行风建设等活动,推动行业自身建设不断加强。云南教育事业的发展将为保险业不断培养和输送大量高素质的人才,云南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文、法制环境的改善,也将进一步增强吸引外来人才的力度,为保险业人才队伍的壮大提供保障。
(三)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
云南省将继续推进连接周边国际大通道建设,深化与东南亚、南亚国家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孟中印缅地区经济合作。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的有利时机,不断拓展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等金融领域开放合作力度,开展昆明区域性金融中心、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重点建设。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更加重视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发展,特别是把云南建成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重大部署,为云南强基础、调结构、增后劲提供了空前的重大机遇,云南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发展等方面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保险业也将获得更多机会来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将加快进驻云南的步伐,形成金融洼地效应,在服务云南的同时,进一步密切与东南亚、南亚国家的金融经济往来。这将有力促进云南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水平的优化升级,提升包括保险在内的云南金融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国际化水平。
(四)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为保险业服务经济建设提供了巨大的舞台
云南省将继续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加快提升现代新昆明建设发展水平,积极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同时积极推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将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现代农业小镇、手工业小镇、商贸小镇、生态园林小镇和边境口岸小镇。大力改善城镇交通、供排水、污染治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和医院、学校、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将极大地带动建筑工程保险、相关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险种的发展,各种企业、产业的发展需要保险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提供相应的一揽子配套服务。
(五)县域经济发展给保险业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持续的动力
在“十二五”期间,云南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以求固本强基,夯实全省发展基础。将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扩大涉农补贴范围和规模,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富民兴边”和针对藏区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扶持政策,努力缩小城乡和地区差别。城镇化建设、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保险机构为其提供配套保险服务。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发展,也需要保险开办特色农业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农民不断提高的保障需求,也需要保险更多的参与。
三、“十二五”期间云南保险业发展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云南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这三大战略任务,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管理为目标,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以科学有效监管为重点,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保障,不断完善统一、开放、规范、灵活的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奋力推进云南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保障和优质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紧抓机遇,服务全局原则。紧密围绕“两强一堡”战略目标,持续加大保险对地方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和公共安全机制等方面的参与度和渗透力。牢固树立服务长远、服务全局的战略意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积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大力挖掘保险服务潜力,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保险保障服务体系,大力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和服务社会管理的能力。
坚持转变方式,持续发展原则。切实转变发展理念,不断推进保险业市场、产品和渠道结构优化升级,积极推动保险业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从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竞争转变、从粗放开发资源向和谐利用资源转变。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推动速度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相互促进,形成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
坚持防范风险,稳健发展原则。坚持把风险防范作为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生命线,将改进公司内部管控和加强外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现场、非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切实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方法、手段,提升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确保保险业安全健康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特色发展原则。统筹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统筹城市保险市场与农村保险市场发展,实现城乡保险市场协调发展;统筹大型保险公司与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有效益的发展。准确把握云南省保险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着力创新保险理论观念和保险文化,着力健全保险经营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着力优化保险产品结构、提升保险服务质量,走云南保险特色发展之路。
(三)预期目标
“十二五”期间,云南保险业将以建设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保险产品丰富、功能发挥充分、经营诚信规范、区域布局合理、体现云南特色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为目标,着力推进保险业与云南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和互融共进。届时,我省保险格局将更加完善,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得到更大发展,保险产品更加丰富,保险企业创新和竞争能力更加强大,行业信誉更加良好,市场秩序更加规范,监管效能更加显著,保险业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有较大提升。
——业务发展目标。2015年,云南保险业保费规模确保较2010年翻一番,达到400亿元,年均增速保持在15%左右;保费规模力争突破500亿元,年均增长速度保持在20%左右。其中,财产险保费规模确保达到150亿元,力争突破200亿元;人身险保费规模确保达到250亿元,力争突破300亿元。保险深度达到4%,力争突破5%。保险密度达到850元,力争突破1000元。
——市场体系目标。2015年,云南保险省级分公司达到45家以上,力争成立1-2家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引入2-3家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大力推动保险中介机构发展,鼓励和扶持保险产业链条上衍生出来的各类配套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增强对境内外各类优秀保险专业人才的吸引和积聚能力,努力形成充满活力、功能互补、多元发展、门类齐全、西部领先的市场组织体系。
——综合竞争力目标。集约经营和内涵式增长能力得到增强。保险创新和产品定价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升,保险机构业务质量和盈利能力明显提高。销售渠道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增强。保险产品种类齐全,基本能满足市场需求。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队伍进一步壮大。
——风险防范目标。行业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和风险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和合规建设迈上新台阶,防范风险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增强。监管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有效提高,保险监管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显著提升。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自我救助能力和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功能作用目标。保险业在服务新农村建设、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城乡低收入群体方面的探索进一步深入。承保金额在国民财富中的比重、保险赔付在全社会灾害事故损失中的比重等反映保险业对经济社会贡献度的指标显著提高。
——环境建设目标。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公共政策更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保险理论不断丰富,指导作用更加突出。市场运行公开透明,讲求信誉、经营规范和注重效益成为业内自觉行动。诚信互助、和谐友爱的保险文化基本形成,能有效凝聚行业力量,塑造良好行业形象。保险业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不断优化,保险影响不断扩大,公众保险意识明显增强。
四、“十二五”时期云南保险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以科学发展为主线,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
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保险监管机关引领方向、驾驭市场的作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合力。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树立转变发展方式的目标。引导全行业从争夺现有存量保源的市场开拓模式,向培育开发新的业务领域的市场开拓模式转变;从依靠加大成本投入的粗放型外延发展,向主要依靠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集约型内涵发展转变;从对保险资源实行破坏性开发的短视行为,向注重公司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谋划转变。通过依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实现科学发展。
大力推动结构调整。稳步推进保险市场主体结构、业务结构、渠道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夯实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基础。优化市场主体结构,设立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吸引境内外保险机构在昆明设立区域性总部、后援服务中心和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实现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改善保险业务结构,完善和改进考核激励机制,重点发展能够提高公司价值和效益的业务,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注重保单内涵价值的提升。持续推动销售渠道结构优化,合理配置销售渠道资源,巩固个人代理渠道,推进银保渠道调整,提升专业中介业务品质,探索和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型销售渠道,逐步形成不同渠道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营销模式。统筹区域保险市场发展,确定不同地区的发展目标和发展策略,加快欠发达、不发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引,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内控机制,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审视,发现漏洞和短板,不断调整完善销售、承保、理赔、客服等各方面的管控方式,切实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管理。不断提升保险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推动保险创新发展
大力推动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围绕云南经济结构特点和调整方向,围绕云南人口结构特点、居民收入差异、消费热点和民族特色,积极开展产品研发和创新,逐步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创建保险促进绿色经济产业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以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新模式。大力创新服务生物产业、信息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保险服务。积极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结合云南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多发的特点,积极探索发展巨灾保险,保障和改善民生。
积极进行服务及渠道创新。加强对查勘、理赔等保险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引导保险公司探索“一站式”服务方式,提升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广泛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推动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等新兴销售渠道的发展,加强电子化保单的推广。不断完善银保合作的新模式,稳步推进交叉销售和综合拓展。积极创新营销员管理体制,增进营销队伍的稳定性,提升销售能力和服务水平。
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机制。健全完善保险与地方经济建设互融共进、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医疗卫生、养生养老等产业。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等各种形式积极参与我省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推动我省与各大保险集团和总公司的战略合作,不断拓宽保险资金来源渠道和范围,有效提升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水平。
(三)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推动保险公司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明确各级机构风险管理职责,完善风险管理部门和岗位设置,建立健全保险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开展动态风险监测,实施定期识别、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苗头。建立健全行业联动的风险应急管理处置机制,构筑全方位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市场传递。
做好重点风险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退保风险监测制度,对重点公司、重点区域、重点险种退保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开展退保风险隐患业务的排查,完善退保应急预案。加强销售管理和理赔服务工作,积极防范销售误导和理赔投诉引发的风险问题。完善舆情监测和报告制度,提高危机公关处理能力,避免媒体网络舆情引发的风险问题。
全力抓好案件防控。认真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保险案件问责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日常监督与管理。构建保险业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联动机制,严肃查办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配合做好保险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工作。
(四)拓展重点领域发展,扩大保险业服务领域
以落实保监会与省政府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和各州市保险服务专属计划为契机,整合行业力量,创新机制,持续提升保险业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水平和内涵。
稳步推进“三农”保险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区域和试点品种。根据农业集约化和产业化的经营要求,通过与小额信贷金融机构的合作,将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有机结合,形成服务农产品生产的种植、生产和销售组合性金融服务,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依托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大力开发适应农村需要的养老、健康产品,提高农村居民保险保障水平。
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提升社会风险管理能力。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防损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作用,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综合运用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重点推动公众责任、生产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及医疗事故责任等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和社会公众利益领域的责任保险发展。发展特定人群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大力推广治安保险,服务“平安云南”建设。
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服务民生工程的保险服务网。继续大力发展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业务。积极推动个人养老、长期护理等保险产品创新,发挥保险公司专业优势,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市场,提高保险行业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力。全面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要。推动发展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探索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发挥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创新出口信用保险功能发挥模式,支持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积极探索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新模式,努力搭建“风险规避平台”,承接企业国际化经营中面临的来自国外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搭建“融资促进平台”,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改善融资结构,促进贸易融资和项目融资;搭建“信息咨询平台”,帮助企业调查海外买家、合作伙伴或业主及行业发展等方面的资信状况。
围绕桥头堡和瑞丽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战略,加快相关领域发展。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为对内对外经贸合作交流中的企业及个人提供财产和人身风险保障;推动经济贸易商品交易会、旅游交易会等商贸会展领域,国际物流、劳务输出、出口贸易货物运输等服务业领域的保险业务发展;探索为境外在建工程、企业财产、工程技术人员提供风险保障的途径和模式;积极拓展业务品种,开展边境贸易出口业务承保试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承保试点,支持对外贸易发展。
(五)加强改善保险监管,确保保险市场安全运行
发挥监管机构在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风险防范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全面对外开放和综合经营的趋势。
加强监管制度机制建设。建立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下,科学制定监管规章,严格规范市场运作,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健全保险监管组织架构,理顺职责分工,充实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政策传导机制,提高执行能力。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
认真履行偿付能力监管。根据效益导向监管是偿付能力监管在省级层面具体体现的思路,积极探索效益导向监管的有效途径。继续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的监管力度,通过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检查、限制增设分支机构及其他监管措施,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在分支机构层面的约束力。
全面实施分类监管。坚持扶优限劣的原则,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实施好分类评价,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机构区别对待,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深入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继续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强化市场行为监管。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和频度,把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信访投诉调查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相互联动机制。坚持从防范“人为”风险入手,大力加强高管人员监管,强化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形成开放式、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关注各保险公司内外部审计结论,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的联系,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从“治本”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从深层次解决市场秩序问题的有效途径。
(六)创新工作机制,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以知情权、选择权、知识与服务获取权为重点,把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重点解决保险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投诉举报的台账制度,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将信访投诉多、解决不力的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与信访、司法等部门的日常联系和沟通,积极搭建信访工作外部平台。加强信访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信访处置能力。
加强信息公开和披露。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做好分支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健全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机制,严格执行保险产品说明、投保风险提示和客户回访等制度。加大信访投诉及相关信息公开的力度和频度,提高经营透明度,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加强消费者教育。整体规划落实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探索建立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通过推进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险消费者教育活动,引导公众科学理性消费。
(七)强化行业基础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快构建保险信用体系。通过法律调整、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规范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建设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保险信用体系。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保险市场主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认真履行行业公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引导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履行如实告知、按照合同约定缴费、变更通知等义务。通过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和发展。
加强信息化体系建设。推动保险机构全系统信息化, 推进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的系统化、集中化。进一步加强行业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行业内信息集中交换与处理,探索建立行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公共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保险机构与高管人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行集中管理和动态监控,全面记录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和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推进日常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对保险机构的管控效率。建立健全保险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高行业信息网络监测、风险管控能力,确保行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继续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为公众提供准确、详实的保险政策及其它相关信息资料。
实施人才兴业战略。统筹推进监管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保险营销人才队伍建设,为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进一步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和监督力度,不断提高人员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教育力度,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和创新意识的复合型保险人才。
加强保险社团组织建设。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原则,加强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社会团体的自身建设,完善内部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完善各项自律规则,提高自律组织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强同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的沟通,创新会员服务方式,大力开展行业宣传和教育培训。
深入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完善理论研究的工作制度,加强研究资源和力量的整合,建立有效的理论研究协作机制。搭建监管部门、保险学会、理论界和业界共同参与的保险理论研究平台,加强对行业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研究,积极推动理论研究成果的运用,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八)加强交流与合作,优化保险业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有利政策法制环境。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积极推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99号)的贯彻落实,在“桥头堡”建设、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收、交通运输、公共安全、高危行业等保险相关领域的政府政策中体现保险业的内容。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推动我省开展保险领域的地方立法工作。
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与交流。积极支持实力雄厚、管理先进的中资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进入云南市场。吸引和推动具有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服务和运作方式的境外保险机构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促进内外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加强与东中部省份和东南亚、南亚国家保险业的交流与学习,提升我省区域保险竞争力。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强保险新闻发布管理,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发挥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加大对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最新成果、保险业稳定社会和造福人民的典型事例以及行业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的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五、实施保障
云南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是全省保险业集体智慧的结晶,必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支持
坚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战略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保障规划纲要的科学、有效落实。云南保监局是规划纲要实施的组织部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揽全省保险业发展大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协调各方、明确责任、强化落实。要强化政府支持和政策引导作用,认真落实国家支持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部门加大对保险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努力构建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探索实施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强对保险监管政策措施的运用,建设健康有序、功能完善、活跃高效的区域保险市场。
(二)健全实施机制,注重衔接协调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保险行业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对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目标监测。在规划实施中期对规划纲要进行科学评估和滚动修订,制定评估报告上报保监会。各公司要根据规划纲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稳步推进、逐级落实、加强考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要进一步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建设,提升自身职能作用,努力推动各会员单位落实本规划纲要。要注重保险业各类发展规划与本规划纲要提出的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协调,形成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要加强保险业年度计划与本规划纲要的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纲要指导性作用,科学制定年度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认真分析本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保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推进合力
要面向社会,通过多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本规划纲要,带动行业内外保险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形成关心和支持保险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保险业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其他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实现市场引导力、社会参与力、法制规范力、党政推动力的有机结合,形成有关各方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合力。
“十二五”时期是云南省深化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本规划纲要对云南保险业未来5年的发展进行了规划,是保险业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和做大做强宏伟目标的行动纲领。全省保险业要在中国保监会和云南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云南省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