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保监发〔2011〕228号
昭通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省分公司、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范经营, 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保监发〔2006〕109号)与云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昭通市施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1月1日起,昭通市辖区内新申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邮政类机构除外,下同)的申报材料必须交至昭通市保险行业协会,由协会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申报材料汇总统一报送至云南保监局审核。
二、需要办理兼业代理资格变更、延续及终止等事项的昭通市辖区内兼业代理机构,必须通过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公司,向昭通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供所需材料,由协会向云南保监局统一申请。
三、昭通市辖区内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除银行、邮政类机构和汽车修理厂之外的兼业代理机构,下同)只能与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保险公司不得与已和其他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B类兼业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或发生代理业务关系。
四、昭通市辖区内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汽车修理厂,下同)只能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保险公司不得与已和其他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C类兼业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或发生代理业务关系。
五、昭通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在许可证管理、代理关系管理、经营规则管理等方面履行云南保监局授予的各项职责。
六、昭通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清理、分类、市场规范等方面制订切实可行的标准、措施和行业公约,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各保险省分公司及所属昭通市分支机构,应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清理、许可证的管理(包括许可证的申报、送达、变更、终止)、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规范等方面积极配合昭通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
八、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云南保监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