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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云南省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提供)

  

云保监发〔2011〕298号

各保险省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保监会稽查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建立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395号),为配合保监会做好这项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做好对被问责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我局决定建立云南省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及时限

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采用季报方式,各保险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向我局报送案件问责季报时,一并报送当季度本机构被问责人员信息表。报送时,各保险机构应采用双介质形式,即纸质文件1份、可编辑的电子文档1份。

二、报送的主要内容

被问责人员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被问责人员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单位、职务等)、受到的问责处理情况(问责方式、问责时间、原因等)、应受到的后续管理措施(在职级晋升、薪酬奖金方面的限制,以及限制期满的日期等)。若在报告期内没有新的问责信息,各保险机构也应采取零报告(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

三、被问责人员信息的使用

根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25条规定,被问责人员职级晋升和奖金薪酬在一定年限内将受到限制。我局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将充分利用被问责人员信息,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后续使用监督,并定期对全省被问责人员的相关信息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发现违规使用被问责人员的,将及时禁止或对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云南保监局稽查处负责保险案件问责的相关工作,各保险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被问责人员信息表》可在http://yunnan.circ.gov.cn“规范性文件”栏目下载,表格形式请勿自行修改。

联 系 人:苏焱

联系电话:0871-3144769

邮箱地址:ynjichachu@163.com

附 件:《被问责人员信息表》及填写说明.xls(点击下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报送单位:

基本情况

被问责人员基本信息

问责处理情况

后续管理情况

问责编号

问责事项

公司

地区

发案机构全称

案发时间

案件基本情况

姓名

责任人类别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

职务

职务类别

所在机构或部门

所属机构层级

公司问责专报报告日期

责任追究日期

问责处理类型

问责方式(经济处分除外)

经济处分措施及金额(万元)

目前状况

问责前所属单位及职务

通报通知公告情况

应受到的后续管理规定

限制截止日期

 

 

 

 

 

 

 

 

 

 

 

 

 

 

 

 

 

 

 

 

 

 

 

 

 

 

填报人:

电话:

责任人:

电话:



说明:1、本表适用于被问责人为保险公司省及省以下机构的人员及任意层级保险中介公司人员。请按照一人一行的要求填写。



2、本表仅需填报达到《指导意见》最低标准的案件应问责人员信息,严于《指导意见》最低标准的相关问责信息不需填报。




《被问责人员信息表》填写说明

1、问责编号:请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进行编号,编号规则为“地区简称+问+案件序号”。例如某案前期问责两人,此两人的问责编号均为“云问〔2011〕001”,后又问责一人,第三人的问责编号仍为“云问〔2011〕001”。

2、问责事项:包括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公司重大违规案件三类。请选择下拉菜单中的选项进行填写。

3、公司:填写作出问责决定的公司。其中,保险公司请填写四个字的简称,如国寿股份、人保财险、平安寿险等,保险中介公司请填写全称。

4、发案机构全称:应具体到××省级分公司××中支××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部)。

5、案发时间:问责事项为司法案件的,案发时间指报案日期,不掌握报案日期的以公安司法机关立案的日期为准;问责事项为重大行政处罚的,案发时间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问责事项为公司重大违规案件的,案发时间指公司立案调查的日期。

6、案件基本情况:问责事项为司法案件的,应填写具体问责原因(如“一年内发生2起损失金额50-100万元案件”),以及每个司法案件的名称(命名规则为“涉案人+案件性质”)、主要作案手段、涉案金额(单位为万元)、损失金额、追偿金额等;问责事项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填写具体问责原因(如“一年内辖内2家直管机构高管被撤销任职资格”),并分别填写每起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的主要违规行为及涉及金额、受到的重大行政处罚情况等;问责事项为公司重大违规案件的,应填写案件主要违规行为、损失金额、对社会影响程度等基本情况。

7、责任人类别:包括直接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三类。请选择下拉菜单中的选项进行填写。

8、职务:应填写问责对象所在部门或岗位职务,如团险部副经理、理赔部查勘员、出纳、营销主管等。若问责对象为公司高管时,应填写“公司总经理”或“公司副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助理”等,以区别于部门负责人。若该问责对象被问责时仍在司,则填写问责前其所任职务;若该问责对象被问责时已离司,则填写其承担责任期间的职务,如某人被问责时已在另一家公司任职,则“职务”栏应填写其在原公司应承担责任期间的职务。如被问责对象兼职的,应填写其所有兼任职务。

9、职务类别:对应“职务”栏进行填写,具体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营销员、其他五类。如被问责对象兼职的,应填写其最高职务对应的类别。请选择下拉菜单中的选项进行填写。

10、所在机构或部门:应填写具体到基层机构的详细名称,如属分公司的应填写具体部门,其他要求参照“职务”栏相关说明进行填写。如被问责对象兼职的,应填写其最高职务所在机构或部门。

11、所属机构层级:如问责对象为保险公司人员,填报“所属机构层级”栏目时,以批复的机构层级为准,包括省级分公司、中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五级;如问责对象为保险中介公司人员,填报“所属机构层级”栏目时,尽量对应到总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层级中。如被问责对象兼职的,应填写其最高职务所在机构对应的层级。请选择下拉菜单中的选项进行填写。

12、责任追究日期:填写保险机构对该问责对象做出问责处理决定的日期或问责决定生效的日期。

13、问责处理类型: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经分、纪律处分与经济处分、组织处理与经济处分五类。请选择下拉菜单中的选项进行填写。

14、问责方式(经济处分除外):填写具体的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合同视为开除)、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不包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采取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的,请在备注栏里体现)。采取经济处分措施的不在本栏填写。请选择下拉菜单中的选项进行填写。

15、经济处分措施及金额:单处或并处经济处分的,应在本栏填写具体的处分措施及涉及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如“扣减6个月薪酬”或“罚款0.5万元”。

16、目前状况:指被问责人员的现状,包括逮捕或服刑、在司、离司仍在业内、离开行业、退休等。请选择下拉菜单中的选项进行填写。

17、问责前所属单位及职务:被问责对象问责前已离司或退休的应填写本栏,仍在司或逮捕服刑的不需填写本栏。

18、通报通知公告情况:请填写在系统内通报(至少在省级机构通报)、向被问责对象现工作单位通知或对于不能通知进行公告的情况。

19、应受到的后续管理规定:请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并结合“问责方式”栏进行填写,如“3年不得任高管不得奖薪加薪不得升职”。请选择下拉菜单中的选项进行填写。

20、限制截止日期:请以责任追究日期为起点,结合“应受到的后续管理规定”栏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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