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保监发〔2011〕70号
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办理效率,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贵州保监局行政许可受理事项工作指引》,现通过贵州保监局网站(网址:guizhou.circ.gov.cn)予以公布,请各公司自行下载,并参照执行。
联系人:杨志宇 联系电话:578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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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贵州保监局行政许可受理事项
工 作 指 引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
目 录
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20
八、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21
十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2
十二、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3
十三、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3
贵州保监局行政许可受理事项工作指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
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五、《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
六、《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号)
七、《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7号)
八、《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
九、《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
十、《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
十一、《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十二、《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
十三、《保险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2005〕44号)
十四、《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
5、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审批
2、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审批
3、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5、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6、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7、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8、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解散
10、保险经纪机构解散
11、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2、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3、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15、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16、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17、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1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
19、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
20、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
21、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1、申请人
拟设立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所需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4)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5)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6)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7)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注意事项
(1)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准确阐述申请设立的原因、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以及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制度相适应的说明等。
(2)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各级分支机构职能;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3)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材料应提交《筹建负责人简历表》(附表2),如实反映学习、工作、曾受到的奖惩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包括身份证(有护照提供护照)、学历证等复印件,直接附在简历表后面。
(4)申请人内控制度应提交纸质的内控制度目录加盖申请人公章,以及完整的内控制度电子数据(导入保险分支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客户端)。
(5)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应在该年度首次申报机构设立时提供完整的纸质复印件和电子数据,再次申报时仅提供治理结构报告封面和声明页复印件,并附完整的上一年度治理结构报告电子数据(导入保险分支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客户端)。
(6)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应提供偿付能力报告封面、目录、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页以及主要指标页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完整的偿付能力报告电子数据(导入保险分支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客户端)。
(7)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在该年度首次申报机构设立时提供完整的纸质复印件和电子数据,再次申报时提供经审计偿付能力报告封面、目录、审计报告以及偿付能力报表首页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完整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电子数据(导入保险分支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客户端)。
1、申请人
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
2、所需申报材料
(1)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3)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5)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6)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7)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8)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注意事项
(1)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应提交纸质的内控制度目录加盖申请人公章,以及完整的内控制度电子数据(导入保险分支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客户端)。
(2)消防证明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职场装修后的消防证明或备案。
(3)拟任负责人无需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填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表》(附表3),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身份证(有护照提供护照)、学历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直接附在简历表后面;需要核准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同时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4)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注明的营业场所具体地址应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消防证明相符合,如出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导致名称不一致时,应提供相关证明。
(5)租赁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应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6)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2005〕44号)要求提交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材料。
(一)申请人
省级分公司
(二)所需申报材料
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3、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对消防证明、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地址名称变更的要求参照保险公司开业核准注意事项。
2、省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需提供总公司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
(一)申请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二)所需申报材料
1、撤销申请书,应包括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3、总公司意见书。
(一)申请人
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由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
(二)所需申报材料
1、改建申请书;
2、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3、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任职申报材料;
5、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7、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8、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9、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10、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11、改建报告,包括改建原因及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
12、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人以及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1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为了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整改要求,在2011年10月1日以前申请改建为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改建申请书;
2、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6、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8、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9、改建报告,包括改建原因及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对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拟设机构使用权证明、内控制度、高管人员任职申报材料、偿付能力报告、消防证明的要求参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
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由总公司提出,中心支公司、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由省级分公司提出。
(二)所需申报材料
1、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2、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为同业或其他行业引进,应提供与原任职机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贵州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在申请任职资格前通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供电子化测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在2011年6月30日前通过任职资格书面测试的,自合格之日起2年内可以提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2、综合鉴定应由申请人出具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1年内在2家(含)以上或2年内在3家(含)以上保险主体工作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一)申请人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宜。
(二)所需申报材料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住所证明文件;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三)注意事项
1、贵州省内的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贵州保监局受理并审批;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贵州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受理后20日完成),由中国保监会审批(20日完成)。
2、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简历应提交《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需同时提供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3、提交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申请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全国性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申请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宜。
(二)所需申报材料
1、《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住所证明文件;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三)注意事项
1、由贵州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受理后20日完成),由中国保监会审批(20日完成)。
2、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简历应提交《保险经纪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需同时提供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3、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
申请设立保险公估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宜。
(二)所需申报材料
1、非自然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签字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住所证明文件;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三)注意事项
1、由贵州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受理后20日完成),由中国保监会审批(20日完成)。
2、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简历应提交《保险公估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需同时提供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3、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二)所需申报材料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4、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前1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7、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8、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工商注册时间、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受过处罚等);
9、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0、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11、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三)注意事项
上述第5、6项要求,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一)申请人
保险经纪机构
(二)所需申报材料
1、《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4、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7、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8、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工商注册时间、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受过处罚等);
9、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0、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11、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三)注意事项
上述第5、6项要求,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一)申请人
保险公估机构
(二)所需申报材料
1、《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决议;
4、拟设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公估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7、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8、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工商注册时间、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以及受处罚情况等);
9、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0、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11、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三)注意事项
上述第5、6项要求,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一)申请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二)所需申报材料
1、变更组织形式,应提交: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表》;
(2)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实施方案;
(5)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须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2、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
保险经纪机构
(二)所需申报材料
1、变更组织形式,应提交: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表》;
(2)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实施方案;
(5)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须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2、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二)所需申报材料
1.解散申请书;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解散申请表
3.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解散决议;
4.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申请人
保险经纪机构
(二)所需申报材料
1.解散申请书;
2.保险经纪机构解散申请表;
3.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解散决议;
4.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申请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二)所需申报材料
1、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5、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三)注意事项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贵州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在申请任职资格前通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供电子化测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一)申请人
保险经纪机构
(二)所需申报材料
1、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2、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5、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三)注意事项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贵州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在申请任职资格前通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供电子化测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一)申请人
保险公估机构
(二)所需申报材料
1、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2、《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5、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三)注意事项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贵州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在申请任职资格前通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供电子化测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一)申请人
拟申请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所需申报材料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三)注意事项
贵州保监局委托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考试、发放资格证书。
(一)申请人
拟申请保险经纪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所需申报材料
1、《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三)注意事项
贵州保监局委托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考试、发放资格证书。
(一)申请人
拟申请保险公估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所需申报材料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三)注意事项
贵州保监局委托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考试、发放资格证书。
(一)申请人
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单位由省级单位统一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宜,其余保险兼业代理单位由委托代理的保险公司代为办理。
(二)所需申报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一)申请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二)所需申报材料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
(2)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
(2)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和相应说明材料;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一)申请人
保险经纪机构
(二)所需申报材料
1、保险经纪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
(2)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2、保险经纪机构因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
(2)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和相应说明材料;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一)申请人
保险公估机构
(二)所需申报材料
1、保险公估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公估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
(2)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2、保险公估机构因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公估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
(2)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保险公估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和相应说明材料;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具体内容待定)
一、贵州保监局在法制处设立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接收贵州保监局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
二、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开业的申请,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其余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一、贵州保监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是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行政许可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受理属于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受理提出意见;
(三)受理社会公众对保险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咨询;
(四)督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
(五)统一送达保险行政许可决定、保险行政许可证件。
二、贵州保监局在机关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固定的办公场所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四、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办公场所内,陈列下列材料,供公众查阅: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四)格式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申请人要求对前款规定的公示内容予以说明的,行政许可中心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保监会或贵州保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要求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保监会或者贵州保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受理中心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六、行政许可受理中心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应当将收到完整材料之日作为受理凭证上的注明日期。
七、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应当在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作出之日,告知申请人领取有关书面凭证。
申请人拒绝领取的,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可以邮寄送达。
八、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后、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前,提交补充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的期限应当自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收到补充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九、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后、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前,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贵州保监局应当及时终止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并由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十、贵州保监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保险许可证件,由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送达。
十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应当在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贵州保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件的,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保险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
上述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保险许可证件,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十三、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直接送达的,必须有送达回证,由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邮寄送达的,必须保留邮寄凭证。邮寄凭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四、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无法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公告送达。
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应当通过机关网站或者报纸,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一、申请书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
二、保险公司类行政许可应同时报送保险分支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客户端生成的光盘,导入内容应和纸质文档保持一致。保险分支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客户端应在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文件下载”栏下载,注意及时更新升级。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行政许可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上(http://iir.circ.
gov.cn/)提出申请,录入电子数据。
四、申请人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本指引第二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凡需提交有关证件、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应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
六、凡需提交规范性表格(附表)的,应双面打印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予以填写,不得随意更改表格格式。
七、申报材料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做到材料完备、内容真实、文字准确、页面整洁、印章齐全,并统一装订成册。
一、各保险分公司应尽量保持行政许可经办人员的稳定。行政许可经办人发生更换的,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向贵州保监局报告。
二、在贵州保监局申报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参照本指引,本指引由贵州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表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表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系列表格
5、保险经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系列表格
6、保险公估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系列表格
7、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