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保监中介〔2010〕49号
各保险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对兼业代理单位的管控责任
保险公司要强化对兼业代理单位的管控责任,按规定建立有效的代理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加强稽核审计,建立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后,须按规定加强对兼业代理单位业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指导、督促兼业代理单位依法合规开展代理业务,对兼业代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规定制止、处理及报告,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二、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及管理台账
各保险分公司须按规定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人档案资料,并以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台账(含电子台账),备保监局随时调阅核查。各保险分公司自2010年三季度起,在每季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须向保监局报送兼业代理单位合作情况表(见附件1)。保险公司须指导、督促兼业代理单位建立完整、规范的代理业务台账,逐笔列明时间、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作为与保险公司结算代理手续费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各保险分公司要指导保险兼业代理单位凭保监局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兼业代理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并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中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保险公司在向兼业代理单位支付手续费时,须将兼业代理单位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原始入账凭证。
四、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管理
各保险分公司要立即组织对与本公司及分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包括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是否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许可证登记事项(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是否与工商部门核定的名称和地址一致等。各保险分公司要指导兼业代理单位严格执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有关规定,凡不符合《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须于2010年7月1日前进行整改。
各保险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清理情况报告连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清理情况表》(见附2)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书面报贵州保监局。
附件:1、兼业代理单位合作情况表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清理情况表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一: 兼业代理业务合作情况表 公司名称(公章): 填报时间: | ||||||||
项目 序号 |
建立代理关系的 兼业代理单位名称 |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许可证编号 |
代理险种 |
有效期 |
合作起止时间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本表填报内容为截至上季度末的所有建立合作关系的兼业代理单位
附件二: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清理情况表 公司名称(公章): 填报时间: | ||||||
项目 序号 |
建立代理关系的 兼业代理单位名称 |
许可证是否遗失 |
许可证是否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
许可证登记事项 (名称、地址)是否与 工商部门核定的一致 |
整改完成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