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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农村考生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贵州保监局提供)

  

黔保监发〔2010〕67号

各保险分公司,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州、地)保险行业协会:

  我局于2008年12月下发了《关于实施贵州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保监发〔2008〕110号),明确自2009年1月起在我省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鉴于今年我省各市(州、地)陆续建立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电子化固定考点,为完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及相关流程,我局研究制定了《贵州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农村考生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1月1日起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且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农村考生,可办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领手续。

  二、自2010年11月1日起参加考试,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农村考生,及格分数线由原55分调整为50分。

  三、符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申报条件的农村考生,其申报材料的初核工作由委托保险机构的地市级保险公司负责;已设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固定考点的市(州、地),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申报的复核及申报工作由该市(州、地)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未设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点的市(州、地),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申报的复核及申报工作由委托保险机构的省级分公司负责。

  四、贵州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农村考生申请资格及对其实施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贵州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仍按《关于实施贵州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保监发〔2008〕110号)执行。

  五、各保险公司要对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按《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纳入营销员管理,负责组织其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时间、内容等须符合《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规定。

  六、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明确内部申报、审查流程和时限,并落实各环节的管控责任,确保《实施办法》顺利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贵州保监局反映。《实施办法》及相关表格可登录贵州保监局网站(www.circ.gov.cn/web/sitel7)和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www.gzbxxh.com)查询或下载。

  贵州保监局联系人:鲁毅

  联系电话:0851-5834553

  省保险行业协会联系人:蔡丽

  联系电话: 0851-5603008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贵州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农村考生
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保险市场服务体系,壮大我省农村保险营销队伍,促进“三农”保险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保监局”)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委托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考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住所在贵州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县和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附件一),受一家保险公司意向委托,拟在住所所在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县和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和相关服务活动。

  第四条 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村考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及格线下调至50分;农村考生同时符合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政策的,可任选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与农村考生签订委托意向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农村考生住所所在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县和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设有乡镇营销服务部。

  第六条 农村考生参加全国统一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试报名办法与一般考生相同。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村考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在50-59分的,可申请领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请及审查程序如下:

  (一)农村考生填写《贵州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报表》,在表格背面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籍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的还应提供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以下简称“居住地证明”),并提交原件供核对。

  (二)与农村考生有委托意向的保险机构,应提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供查验。

  (三)与保险公司有委托意向的农村考生,其身份证、户口簿及“居住地证明”原件由委托保险机构的地市级保险公司初核、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或其省级分公司(尚未设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固定考点的地区)复核。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的,由负责初核的机构在复印件上签注“考生符合申报条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名,同时,还应在《贵州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报表》上签注“申报资料齐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考生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查意见,并由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名(签章)确认。复核机构应在《贵州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报表》上签署“申报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考生符合申报条件,同意申报”的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名(签章)确认。

  (四)考生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和省级分公司应制作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复核通过人员名单,并将名单原件及《贵州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报表》(包括所有申报材料)及时报送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

  (五)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收到正式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在《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报表》上签属意见,并为符合条件的考生制作《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和已承担代理人考试的市(州、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和协助农村考生申领《农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在考生参加考试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将申请材料送达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为中国保监会。

  第十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在取得委托保险机构发放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应在《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上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的代理险种及展业区域做出限定,此类人员不得代理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展业区域只限于住所所在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县和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对《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持有人代理的业务进行回访,寿险新单业务必须做到100%回访。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档案由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建立,并单独立卷管理,档案管理时限及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统一纳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应按月向贵州保监局汇总报送全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发放情况,并通过外网公示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农村考生的姓名、住所所在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县和乡镇及所属公司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负责申请材料审查的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工作出现重大纰漏,或明知材料不实、材料不全仍出具核准意见的,将追究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贵州保监局对《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审核及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资格证书的,贵州保监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贵州保监局依法撤销并收回其《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保险机构不得唆使、指使、诱导、串通考生提供虚假材料。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贵州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施贵州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保监发〔2008〕110号)有关农村保险营销员考试及资格管理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1、贵州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请表.doc       
        2、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复核通过人员名单.doc      
        3、贵州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县分布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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