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保监发〔2010〕72号
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稳定和发展少数民族保险营销队伍,开发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保险市场,加快贵州民族地区保险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给予贵州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特殊政策的复函》(保监厅函〔2010〕191号)的批复精神,贵州保监局研究制定了《贵州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给予贵州民族地区(见附表1)少数民族考生降低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及格分数线的特殊政策,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户籍在贵州省民族地区(户籍为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252个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自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为50至59分的,可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二、考试成绩发布后,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集中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申报手续。
三、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应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未尽审查职责或与考生串通作假的,贵州保监局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四、贵州保监局将以事后监管为主要手段,通过相关途径不定期对少数民族考生提供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进行核实。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和个人,贵州保监局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对2010年6月1日至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符合享受贵州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可以集中补办申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手续。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补报工作。经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复核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最迟应于2010年11月30日报达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审查完毕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实施办法》,保障每一位申请人充分的知情权。《实施办法》已在贵州保监局网站(www.circ.gov.cn/web/sitel7)和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www.gzbxxh.com)上公布,申请人可直接查询或下载该办法和相关表格。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贵州保监局或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贵州保监局联系人:鲁毅
联系电话:0851-5834553
省保险行业协会联系人:蔡丽
联系电话: 0851-5603008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少数民族考生特殊政策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稳定和发展少数民族保险营销队伍,开发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保险市场,加快贵州民族地区保险业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给予贵州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特殊政策的复函》(保监厅函〔2010〕191号)的批复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保监局”)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并授权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贵州少数民族考生参加全国统一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办法与汉族考生相同。
第四条 对户籍在贵州黔南、黔东南、黔西南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及11个少数民族自治县、252个民族乡(见附件1)的少数民族考生,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及格分数线降低10分, 50分为及格。
第五条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为50分—59分的少数民族考生,可申请享受降低及格分数线的照顾政策。申请及审查流程如下:
(一)少数民族考生填写《贵州少数民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申报表》,在申请表背面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
(二)保险公司组织参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其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由所属地市级保险公司初核,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复核。其他社会少数民族考生,其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由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初核,并为符合条件的考生办理申领手续。
(三)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的,由负责初核的机构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名,保险公司组织参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在《贵州少数民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申报表》上签署“考生符合申报条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同意申报”的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名(签章)确认;社会考生由各保险行业协会在《贵州少数民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申报表(社会考生)》上签署“考生符合申报条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同意申报”的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名(签章)确认。
(四)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对所辖机构提交的《贵州少数民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制作“少数民族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核通过人员名单”,并将名单原件及申报表和所有申报材料及时报送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审查;各保险行业协会对所在地通过初核符合条件的社会考生制作“少数民族社会考生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核通过人员名单”,并将名单原件及社会考生申报表包括所有申报材料及时报送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审查。申请材料应当在考生参加考试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报达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逾期不再受理。
(五)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收到各省级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六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为中国保监会。
第七条 考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且通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贵州保监局委托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制作并发放《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少数民族考生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应取得所代理的保险机构发放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第九条 享受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考试及申报资格的档案分别由各市(州、地)保险行业协会和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负责建立,并单独立卷管理,档案管理时限及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少数民族考生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统一纳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应按月向贵州保监局汇总报送贵州省少数民族考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发放情况,并通过外网公示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姓名、民族和代为申报公司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负责申请材料审查的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工作出现重大纰漏,或明知材料不实、材料不全仍出具核准意见的,将追究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贵州保监局将不定期通过相关途径核对少数民族考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少数民族考生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核及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资格证书的,贵州保监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贵州保监局依法撤销并收回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不得唆使、指使、诱导、串通考生提供虚假材料。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机构,贵州保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贵州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1、贵州少数民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申报表
2、少数民族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核通过人员名单
3、贵州少数民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申报表(社会考生)
4、少数民族社会考生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核通过人员名单
5、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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