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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秩序的通知(中国保监会贵州保监局提供)

  

  黔保监发〔2012〕18号


  

各保险分公司:

  为促进我省保险从业人员规范、有序流动,保障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完整、准确记录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任职经历、奖惩情况等资料信息。

  二、保险公司员工流动到其他保险机构的,必须与原工作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与保险公司已建立法定代理关系的保险代理人要接受其他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应与原代理的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

  保险公司不得录用未与原工作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人员;不得与未依法解除原代理关系的人员建立新的代理关系。

  三、保险公司不得采取骚扰、胁迫或以无法兑现的高薪利诱等不正当手段招募从业人员,不得从同一家公司的关键部门、业务团队(部门)整体引进从业人员。

  四、保险公司从同业引进的高管人员(本通知所指高管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一致)从原单位离职不足一年的,在向我局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时,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综合鉴定材料。

  保险公司从同业引进高管人员,按照规定,原单位或其上级公司须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当获得其原工作单位或其上级公司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保险公司高管人员提出离职、辞职,按规定需对其开展离任审计的,保险公司应在3个月内完成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省级分公司应在批准高管人员离职后10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并附审计报告。

  对于一年内流动超过两次的高管人员,应谨慎录用。

  五、保险公司与申请离职人员产生劳动纠纷的,公司应积极与离职当事人妥善协调处理,不得通过扣押个人证件、材料或社会保障手续等形式对人员流动制造障碍,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对违反本通知,从保险同业引进人员扰乱市场秩序的,被引进人员省级分公司可向我局报告,我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责令违规引进人员的公司纠正相关行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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