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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保监发〔2008〕51

  

各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八年五月八日

                                 

         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贵州省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主持工作的副经理;

  (三)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保监局”)依法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支公司(含)以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支公司(含)以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第六条适用核准制的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前其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向贵州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适用核准制的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前其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向贵州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在任命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贵州保监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第十条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应当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一条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的情形如下: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年限可放宽到3年(含)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条件可放宽至大学专科:

  1、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前5年内,个人在保险经营管理方面受到总、分公司表彰;个人获得保险监管机构或市(州、地)级(含)以上政府表彰;

  2、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时,个人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第十二条 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总公司、分公司任命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任命前向贵州保监局提交书面材料和有关电子文档。申报单位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报告表中的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并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的书面材料需包括请示文件、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申请表涉及有关奖惩情况证明材料、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综合鉴定及鉴定评价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整齐。

  提供复印件的,申报的保险机构应认真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在复印件上署明“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后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工作的,应当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原任职机构应在接到高管人员辞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并对离任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贵州保监局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如下: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在保险行业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向离任地保监局函调其在原任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和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对从其他行业进入保险行业任职的,向该行业监管机构或原任职机构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综合测试;

  (四)对任职前综合测试合格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第十六条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对重要的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贵州保监局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双方签字。

  第十七条任职资格综合测试的内容及有关事项:

  (一)测试采取书面闭卷测试、网上测试、提交论文等多种形式进行。测试内容包括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道德规范等方面内容。

  (二)基本理论测试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测试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测试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及相关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测试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和诚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贵州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保监局将其作为考察是否具备履行职务能力的重要内容:

  (一)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前2年内,被金融监管机构、工商、税务等其他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含)以上处罚的;

  (二)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前1年内,被原任职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含)以上处分的;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为原任职机构主要负责人,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前,其原任职机构连续2年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前1年内,其原任职机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次担任同一法人机构或者其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需重新经过任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在同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离开任职岗位担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再次担任同级、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无需重新核准任职资格;在保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互相调任的,不适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2006年9月1日《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未曾取得过任职资格核准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施行后发生新的任职,不论担任何种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均需重新经过任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在同一法人公司已经取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助理,若担任同一层级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无需再次申请任职资格核准,但分公司需在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贵州保监局提交任免报告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任命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保监局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二)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如该高级管理人员为同业或其他行业引进,还应当提供与原任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同职责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且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指定保险机构临时负责人,应当自任职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贵州保监局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原因及决定;

  (二)临时负责人学习、工作简历;

  (三)临时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应签署“原件已核”等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使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报告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向贵州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分公司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保监局书面报告:

  (一)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保险监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行业自律约定被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因违反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履行、不正当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被所在公司或上级公司处分的;

  (五)具有严重违反党纪、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行为,被所在公司或上级公司处分的。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报告内容应涵盖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间、主要事实、危害结果、被处罚(处分)高级管理人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处分)情况、处罚(处分)的主体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确保有关规定在任职机构内部得到执行;

  (二)负责建立、实施和完善任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组织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及时监测、评估和改善;

  (三)正确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员工执业、展业行为,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

  (四)遵循适度、有序竞争原则,加强行业合作,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所任职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其责任不因管理层其他成员的职责而减轻或免除。

  第三十三条上级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兼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对所兼任机构的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以“挂名”等形式怠于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贵州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与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精神相冲突的内容,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贵州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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