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保监发〔2011〕51号
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
为加强在黔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促进我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贵州省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公司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组织报名参加测试。受目前条件所限,原则上保险分公司每月报考人数不超过5人(含首次报考和补测人员),保险专业中介公司每月报考人数不超过2人(同上)。负责组织任职资格测试的保险机构应于测试前10个工作日严格按照附件2的格式将《贵州省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报名表》上报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原则上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一集中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或增加任职资格测试。贵州省行业协会根据报名情况对考场和测试时间作出安排,并于测试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gzbxxh.com)公布当次测试安排,请各公司及时浏览网站关注测试安排,除测试调整、临时加试等情况外,不另行通知。
三、2011年6月30日前参加贵州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测试成绩合格的,测试合格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首次测试不合格而未参加补测的,各公司应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组织补测人员在首次测试后的3个月内报名参加补测;首次测试不合格并已参加补测,仍不合格的,在补测半年后方可重新报名参加电子化测试。
四、各保险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公司要高度重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工作,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同时,任职资格测试采取电子化测试形式,在电脑上答题,各公司要加强对参测人员的电脑操作培训,以便每位参测人员都能顺利完成测试。
五、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应指定1名任职资格测试联系人,负责测试报名及相关组织工作,并于7月15日前将其所属部门、职务、联系方式报送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办法》实施后,测试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
联系人:贵州保监局法制处 杨志宇
省行协考试中心 蔡 丽
电 话:0851-5784772(保监局法制处)
0851-5601086(省行协考试中心)
邮 箱:yangzy225@126.com
bxksbm_gz@163.com
附件:1、贵州省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2、贵州省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报名表
3、贵州省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范围
4、2011下半年贵州省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时间安排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贵州省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考察各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充分了解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专业知识,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是审核各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环节,测试成绩是核准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在申请任职资格前通过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
(一)各保险公司在黔设立的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各保险公司在黔设立的支公司、营业部拟任经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在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含保险专业代理、公估、经纪机构,下同)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拟任权的管理人员;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黔设立的分支机构拟任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参加测试人员原则上应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法律法规、行业发展、监管政策和动向以及保险专业知识等。
第六条 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采取闭卷形式,在电脑上答题,由电子化测试系统自动阅卷,并当场生成测试成绩。
财产险、人身险和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卷测试。
第七条 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分数评定为合格,60分以下分数评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贵州保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制定测试范围指南。
第九条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负责组织本辖区系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测电子化试,在筹保险公司由筹备组负责组织。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其省级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系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新设机构由筹备组或总公司负责组织。
第十条 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根据贵州保监局的授权负责组织和实施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报名情况对考场和测试时间作出安排。测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打印证书并向合格人员颁发。
第十二条 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成绩合格的,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在黔拟任新职务无需再次参加测试,但跨产险、人身险、保险中介公司任职的除外。
第十三条 任职资格测试不合格的,将给予1次补测机会,在首次测试后3个月内报名参加补测。补测仍不合格的,半年内不能参加任职资格测试。
逾期不参加补测的,视为放弃补测,从3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再次参加测试时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参测人员应凭身份证进入考场,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无故缺考,严禁舞弊抄袭行为。
第十五条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测试的,应于测试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请假。无故缺考的,测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发生舞弊抄袭的,测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通报全行业,违纪情况记入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1年内不能参加任职资格测试。
第十七条 贵州保监局负责电子化测试题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原则上每年对题库至少进行一次更新。
第十八条 贵州保监局派员负责巡考工作。
第十九条 贵州保监局定期分析任职资格测试情况,及时反馈给各保险机构,督促各保险机构加强高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高管人员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基础档案,应妥善保管并按时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6月1日实行的《贵州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暂行办法》(黔保监发〔2010〕3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贵州省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报名表
保险机构:(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民族 |
文化程度 |
所在机构 |
所属地 |
手机号码 |
报考类别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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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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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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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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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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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1、“所在机构”应填写所在省级保险机构全称;
2、“所属地”应填写现任职机构所在地、州、市;
3、“报考类别”应根据拟任职机构性质填入“产险”、“人身险”、“代理”、“经纪”或者“公估”;
4、“备注”应注明是否补测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三: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测试范围
第一部分 保险法律法规
本部分测试总分值为50分,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测试范围为金融保险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限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限保险公司)
4、《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限保险公司)
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限保险公司)
6、《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限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7、《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限保险经纪机构)
8、《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限保险公估机构)
9、《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10、《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1、《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1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限财产险公司)
1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限人身险公司)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7〕11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二章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一、三、四章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
18、《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19、《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保险法律法规部分测试题库范围不仅限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贵州保监局将根据最新颁布法律、法规和规章适时对题库进行调整。
附件四:
2011下半年贵州省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时间安排表
月份 |
报名截止日期 |
集中测试时间 |
7月 |
7月15日 |
7月25日 |
8月 |
8月15日 |
8月29日 |
9月 |
9月12日 |
9月26日 |
10月 |
10月17日 |
10月31日 |
11月 |
11月14日 |
11月28日 |
12月 |
12月12日 |
12月26日 |
备注:测试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一,报名时间一般为测试前10个工作日(7月除外)。